由美国电话簿案浅析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之缘由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电话薄案出发,浅谈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的保护问题。

 

本文要探讨的案例出自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该案的大致情况如下:

某乡村电话公司为几个社区提供电话服务,该州法律要求电话公司每年发行并更新电话簿,并免费向用户分发电话簿,乡村电话公司可从广告中获得收入,同时享有垄断性的特许经营权。Feist是一家专营电话簿的出版公司,其电话簿覆盖范围甚广。

电话簿的内容包含黄页和白页,白页按照字母顺序排列所有注册的用户姓名、城市名称和电话号码。黄页按照客户经营范围和特点分别以字母顺序排列,并包含一些广告。


两家公司均免费发放电话簿,且都有黄页,因此双方在黄页上存在激烈的竞争。而Feist公司并非电话公司,不能凭借垄断地位获得用户信息,因此Feist公司必须联系其他电话公司通过付费获得使用其白页的权利,但乡村电话公司拒绝了Feist公司的请求。于是Feist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了乡村电话公司的电话簿白页内容,并让其职员确认了乡村电话公司报告的数据的正确性,且获得了包含用户地址等额外的信息。但电话簿中的列表是完全相同的,其中包含了四个乡村电话公司为了防止他人抄袭而特意设置的假号码。

据此,乡村电话公司起诉Feist公司侵犯版权,乡村电话公司认为Feist公司应当挨家挨户做调查来获得电话簿信息,Feist公司认为无此必要,因为被复制的信息不受版权保护。


该案涉及到对事实和对事实的编辑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的问题。我们知道,一个客观的事实,无论作者如何引用,都不可能对其产生改变,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为某个人的引用而成为其享有版权的作品。但对事实进行的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从某种程度上又可能受到版权的保护。


该案当中,疑问之处在于,Feist公司直接使用的乡村电话公司的信息内容是否能算作乡村电话公司的原创内容?一个事实不能受到版权保护,那么一百个事实的简单叠加是否就应当受到保护?这里的原创性究竟体现在何处?

要解答这些问题,就不得不探究乡村电话公司对于白页部分的编辑是否具有原创性?首先,从乡村电话公司选择的电话号码排列方式来看,仅仅是依照姓氏顺序简单陈列,此种排列方式是一种由来已久的惯例做法,并非乡村电话公司所独创;其次,乡村电话公司对于用户的姓名和号码也没有进行任何的“选择”,是按照州法律的要求进行制作的。因此,乡村电话公司电话簿白页上的内容并不存在能够受到版权保护的独创性内容。当然,我们不能据此否认乡村电话公司的确付出了劳动,但版权所要保护的内容并非普通的劳动。虽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过所谓的“额头出汗理论”,亦即只要一个人凭借自己的劳动和付出,其作品无论是否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都能获得版权保护。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该案,将此种理论彻底否定。

本文赞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对于事实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相信大家都没有太大争议,值得讨论的是,对于事实所进行的汇编是否应当受到版权保护。其实,这当中即包含了《著作权法》对于原创内容的保护,又蕴含着《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精神。因此,为了均衡二者,对于事实的编辑是否受到保护,应当具体分析。最核心的判断方法,依然是看作品是否存在独创性的内容。我们不否认作者有可能是第一个发现一类事实,并进行整理报告的人,但该种整理和报告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则应当考量作者对该部分事实的串联方式、编排设计,是否融入了作者独特的智慧和独创性的表达。只有当相应的编排方式,达到了一定的创作水准,具备一定的创新性,才应当对此加以保护,这也更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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