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庄某与郭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分析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2021-12-12 12:30

《委托创作合同解除后,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发表后,有网友问,剧本大纲版权归影视公司,影视公司会不会说剧本的故事侵害了它拥有的大纲版权?因为终审判决已经判定剧本的初稿及初稿的修改稿的著作权可归陈某,那么初稿及初稿修改稿本身不会存在侵犯影视公司剧本分集提纲权利的情况。


假如陈某根据初稿及初稿修改稿的故事新创作出一个剧本。那么这个新剧本能对影视公司的剧本大纲构成侵权吗?这里就涉及到了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问题了。还是结合“庄某与郭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来分析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8月,小说《圈》在某社区网站发表。2003年2月,《圈》由某出版社出版,其版权页署名作者庄某。《圈》以主人公初某与现男朋友高某及前男朋友张某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初某与高某之间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描写了初某与张某之间的感情纠葛,同时还描写了初某的朋友李某与张某的婚姻生活以及张某与情人张某某的婚外情,高某与张某某的两性关系及合作拍戏等。2003年8月,郭某与某出版社就出版郭某的《梦》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2003年11月,该出版社出版了郭某的《梦》一书。《梦》以主人公林某与现男朋友陆某及前男朋友顾某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林某与陆某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交替描写了林某与顾某的感情纠葛,顾某与现女友姚某的感情经历,林某、闻某、微某及火某之间的友情以及她们和李某的冲突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作品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庄某关于郭某侵犯其作品独创性构思和语言风格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郭某未经庄某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庄某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其背后的法理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


一方面,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可以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 因此,本案中作品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圈》中的语句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方面,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虽然属于作品的内容,但这种人物关系和情节可以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上述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不要将“表达”或“表现”狭隘地理解为文字、图形等形式。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两部作品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就一定构成侵权。这里还会涉及“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情形。关于这部分内容,下期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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