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被害人家属称未经授权,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022-01-09 20:57

本文来自:影视工业网投融资社群法律科普专栏,作者:北京史光宇律师。欢迎添加他个人微信咨询法律问题:hanwudi1644。


本文仅从”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影视作品如何处理与人物原型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个角度来一般性地谈一谈。


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影视作品呈现给观众的一个又一个故事一般来说有两大来源。一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一种是纯属虚构,由创作者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并根据自己的”想象“而来。


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影视作品与人物原型或家属之间一般来说主要涉及如下几种法律关系(根据写作时,发表本文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首先,任何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姓名。人物原型也不例外。在影视作品中如果想使用人物原型的姓名,需要人物原型的许可授权。假如人物原型已经去世,怎么办?从理论上来说,死人是无法享有姓名权的。但是,法律规定,如果死者的姓名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是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要么就索性不使用人物原型的姓名,要么,就需要与人物原型的近亲属做好沟通。


其次,任何人都有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人物原型也不例外。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国家法律对于处理个人信息方面也有详细地规定。因此,在制作影视作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上述法律规定,不要踩坑。


第三、任何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声音、肖像。人物原型也不例外。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的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在影视作品中如果想使用人物原型的声音、肖像例如影像录音,需要征得人物原型的授权许可。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丑化、污损人物原型的肖像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人物原型的肖像。即使人物原型已经去世,如果影视作品中存在侵害人物原型肖像等情形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任何人都有名誉。人物原型也不例外。名誉是对一个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以真实人物(含历史人物)为原型的创作者来说,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应该成为文学创作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正如以前的一份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所说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以历史人物为题材进行商业影片拍摄,应充分尊重历史人物之后人的感受,照顾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并尽可能地避免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客观地说,影片在故事情节的虚构方面尽管不具有违法性,但在“灭门”等情节的处理上,确实难称妥当。遗憾的是,某公司及其某制片分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影片制作单位并未对某氏后人的情感利益予以适当的关照,应予以指出并要求影片制作方引以为戒。”


最后,假如影视作品是根据人物原型或其近亲属的口述改编而来或者根据非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就涉及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问题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属于侵权。


总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影视剧,需要注意处理好与人物原型或其近亲属之间的姓名权、声音、个人信息(隐私)、名誉、肖像,特定情形下的著作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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