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合同解除后,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2021-12-05 10:55

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后受托方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那么,受托方根据委托创作合同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受托方所有。理由如下: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就合同解除后,受托人根据委托创作合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清理条款)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解除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就消灭了。也就是说,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没有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受托人创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创作纠纷案的判决理由可以印证上述观点。

2003年1月8日,陈某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委托编剧协议书》,约定:影视公司委托陈某编写20集电视连续剧剧本《某某某》,每集稿酬为人民币2万元,20集合计为人民币40万元。影视公司对剧本享有除合同规定陈某对剧本享有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所有著作权;如果陈某的剧本分集提纲未获通过,则该剧创意归影视公司所有,影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陈某的剧本分集提纲已获通过,并且影视公司已向陈某支付了第二笔稿酬,但陈某的剧本初稿未获影视公司通过,则已通过的剧本分集提纲的所有权利归影视公司,影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陈某的剧本初稿已获影视公司通过,并且影视公司已向陈某支付了第三笔稿酬,但陈某的剧本修改稿未获影视公司通过,则已通过的剧本分集提纲和剧本初稿的所有权利归影视公司,影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剧本分集提纲的著作权应归影视公司。双方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时,没有约定解除合同后影视公司已经支付的稿酬人民币12万元及剧本初稿、初稿的修改稿的著作权应如何处理。因影视公司明确表示不认可剧本初稿及初稿的修改稿,且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故剧本初稿及初稿的修改稿的著作权可归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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