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作者已死亡 是否需要与所有继承人签版权许可合同?

2021-11-28 11:30

一般来说,版权交易指作品版权中全部或部分经济权利,通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以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交易行为。它包括两种类别。一是版权许可;一是版权转让。版权许可类似于房屋出租,版权人不发生变化;版权转让类似于房屋出售。版权人会发生变更。以下仅对版权许可进行阐述。

做过版权交易的人应该都清楚,交易版权应当征得版权权利方的同意。但有一种作品的版权比较特殊。作品是有某位作者单独创作完成的。某年某月某日,这位作者作古且还在权利保护期内。在这种情况下,版权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查明继承了该作者该作品版权的人数,即使其中某位或部分继承人同意许可使用该作品版权,根据部分法院的裁判规则这种情况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为保险起见,最好征得作品版权所有继承人的同意。

撰写本文时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1、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中的部分权项是可以依法被继承或被承受的;2、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3、作品著作权利被继承形成多个权利主体共同共有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只需要经过部分权利主体许可即可使用作品还是必须经过所有权利主体许可后才能使用作品,法律没有规定。虽然“民法典”存在对共有关系的规定,但这种规定仅限于不动产和动产。与动产、不动产并列的著作权这类知识产权的共有关系的处理并没有在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中有所规定。

那么,被继承的作品版权,在只有部分权利人同意许可使用作品的情况下,能否使用该作品?部分法院认为不能使用。持有否定态度这部分法院可能是参照了“民法典”关于物权共有关系的规定,将 “著作权发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著作权人”认定为“复数”,将该条中的著作权人解释为“所有著作权人”。因此,使用被继承的作品需要经所有继承人(所有权利人)许可才能使用。例如,在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周某等十六人是周某某著作权的法定继承人。根据在案证据,某网络公司未经周某等十六人的许可,在其运营的某网上使用了《某某某散文全集》和《某某某某》的部分内容总计约10万字,已构成对周某等十六人依法继承的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邱某某1、邱某某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某汇编邱某某作品事前未经邱某某1、邱某某2等七名继承人的共同许可,虽陈某某取得曾某某的事后追认,但曾某某的个人追认不能代表全体共同共有人即邱某某1、邱某某2等其余继承人的一致意见。同时,鉴于邱某某生前并未明确表示案涉未发表作品不予发表,故案涉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由邱某某1、邱某某2等七名继承人进行保护,现已查明陈某某汇编邱某某作品中有11篇在邱某某生前尚未发表,因此,陈某某汇编邱某某作品的行为侵害了邱某某1、邱某某2、邱某某3、曾某某1、曾某某2、曾某某3等人因继承而享有的案涉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和案涉作品的汇编权。

综上所述,版权交易与房产交易比较类似,在进行交易前务必要对作品的权利状态进行准确的了解,明确作品版权所有权利人,以免因未经全体权利人一致同意,导致侵权纠纷的发生。


本文为作者 史光宇 分享,影视工业网鼓励从业者分享原创内容,影视工业网不会对原创文章作任何编辑!如作者有特别标注,请按作者说明转载,如无说明,则转载此文章须经得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影视工业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https://cinehello.com/stream/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