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合同为何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2021-11-28 11:13

合同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可以享有哪些相应合同类型中法定权利,承担哪些法定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虽然签订的名称为“某某影视投资协议”的文件,但却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判决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还是结合一则司法判例来进行分析,并总结在起草影视投资合同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2017年3月8日,某某昉公司作为甲方与李某某作为乙方签订《电影〈某某某游戏〉投资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由甲方投资、拍摄、制作、发行影片《某某某游戏》,总成本约2000000元,乙方的投资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发行收入(包括所有广告收入、赞助收入、电影发行票房收入、各种介质光盘、数字存储形式电子作品的许可使用及销售收入等基于本剧发行而产生的所有收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首先用于返还甲方实际用于该剧的投资款;甲方保证乙方的回报为电影总投资额的10%。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7年3月20日,李某某通过银行向某某昉公司转账200000元。2019年6月1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与某某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进行联系,提出其投资的该笔200000元属于保本保息的性质。王某某于次日回复称其公司账上没钱,要求李某某继续等待。其后,因李某某要求某某昉公司返还款项未果,李某某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某某昉公司向李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

根据撰写本文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投资是指投入资金,但要承担本金损失以及没有收益风险的合同。风险性是投资的基本特征之一。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电影〈某某游戏〉投资合同》中约定某某昉公司保证李某某的回报为电影总投资额的10%。同时,李某某某在与某某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微信聊天中声称其200000元投资款属于保本保息性质时,王某某在其后的聊天中未作出明确的反对。从合同约定和双方的以行为表示出的内心想法来看,李某某不承担某某昉公司拍摄电影的风险。因此,李某某与某某昉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投资合同,但实为借贷合同。某某昉公司应当偿还借款和利息。

这则判例告诉我们,一方面,起草影视投资合同过程中务必做到“名文相符”。也就是说名称为影视投资合同,该合同的具体条款不可以包含有借贷等其他类型合同里才约定的条款。上述案例中的投资合同有“某某昉公司保证李某某的回报为电影总投资额的10%”这样的表述,显然与投资的风险性特征相悖,更符合借贷合同里的某些条款的特征。

另一方面,我们与他人互动过程中的行为有时是具有法律含义的。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李某某与某某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微信聊天中,李某某提出其投资的200000元属于保本保息的性质,要求某某昉公司予以支付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没有表示反对,只是称其公司账上没钱,要求李某某继续等待。王某某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与李某某对于20万元保本保息性质达成一致。法律后果是某某昉公司有义务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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