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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四:虚构演员阵容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影片投资合同的诉讼请求的第四项常见理由是虚构演员阵容。在合同签订前的宣传中演员阵容极为强大,且有明确演员名单,而在实际拍摄中演员却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因此,签约前告知的演员与最终实际演员区别、差距甚大,一方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虚构演员阵容,构成恶意欺诈,致另一方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限于错误而不真实。故而合同应予撤销。但应该注意的是,双方所签合同中并未对演员作出约定...![]()
发表于 2019-11-28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三:合同内容欺诈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就联合投资某部影片签订联合投资合同,合同中对剧本约定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进行拍摄,如果对剧本有重大情节变更,需征得双方同意,并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关于拍摄地点约定:本片的拍摄地点为北京重庆。如需移至他地拍摄,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关于摄制组的约定为:本片摄制组由乙方负责组成,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报...![]()
发表于 2019-11-26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二:隐瞒影片真实制片方
【原创】文/汐溟欺诈的行为模式有两种:虚假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法律依据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无论是虚假陈述还是隐瞒重要事实,若认定构成欺诈至少应必...![]()
发表于 2019-11-25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一:虚构出品成功影片事实
【原创】文/汐溟这是本年度一起对影片投资合同提出撤销诉请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当事人据以提出撤销主张的事实理由在金融性影片份额合同和投资性影片份额合同中也曾出现,有较强的普适性。笔者将该案中当事人所提撤销的四项事由逐一介绍、评述,希望对业内同仁有所启发。该案中,原告(为行文便利,将控诉方称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影片投资合同,原告对影片投资120万。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该投资合同具备投资性影片份额合同的完...![]()
发表于 2019-11-24
金融性影片份额合同与投资性影片份额合同的区别
【原创】文/汐溟虽然同为投资性质,但根据合同目的、缔约模式及所享权利的不同,影片份额购买及转让(交易)合同可分为金融性与投资性两种。作此区别的意义在于,在合同产生纠纷时,合同性质不同,所该选择的诉讼请求也不同,即撤销或解除两种诉请应根据合同具体性质选择适用。对此问题,笔者会在下文专门阐述。影片份额交易行为,是以影片的投资份额为交易对象的买卖行为,当事人对影片的投资份额进行买进或卖出,其间有溢价空间...![]()
发表于 2019-11-21
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约定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后合同生效,未出具而受让方支付投资款的,合同也生效
【原创】文/汐溟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将影片的分红权、署名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为确保后期分红及联合出品方署名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由影片第一出品方对本次转让行为出具确认函,明确同意双方的分红权及署名权转让交易,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之日转让合同生效。但是,未及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受让方便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款(转让款)。此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受让方又以第一出品方未出具确认函,合同生效条...![]()
发表于 2019-11-20
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二)
【原创】文/汐溟 本文承接《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一)》一文。另一方认为补充协议变更原协议对分配顺序的约定,该项约定已经放弃或撤销。理由为:首先,补充协议所有内容都是对原协议的变更。补充协议中涉及了投资金额、比例、分配方式及发行制作方式,如果不变更也没必要在补充协议作出重复论述;其次,若将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分配约定概括为分配比例和分配顺...![]()
发表于 2019-11-19
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一)
【原创】文/汐溟这是一起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裁判要旨对实务及理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案情较为简单,大体如下:甲方与乙方就联合投资拍摄电视剧签订《拍摄合同》,其中第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按照最终实际投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分配顺序如下:首先为甲方的投资本金及20%固定收益;其次为乙方投资本金;最后为甲乙双方按照收益比例分配。此后双方又签订该合同的《...![]()
发表于 2019-11-18
解读康德(二)——先天知识的两种属性
一、先天知识同时具备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两种属性不可分割且相互从属。二、若命题与其必然性同一,则该命题为先天判断;如果先天判断独立自存,非由其他任何命题推导出,则该命题为完全先天判断。三、先天判断对一切情形均适用,无例外的情形存在,其普遍性是严格的。四、经验无法同必然性同一。因为经验告诉我们某物如此存在,但无法否定该物并非不能以另外一种方式存在。五、经验只具有有限的普遍性。因为经验的普遍性只是把对...![]()
发表于 2019-11-15
影片艺术水准无客观标准,交付成果如何确认合格?
【原创】文/汐溟电影作品艺术水准的认定具有高度抽象性,这在动画电影及3D特效电影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在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委托方通常要求承制方分阶段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应达到委托方要求的艺术水准,经委托方确认合格后支付相应的制作费。若委托方对成果不满意可提出修改意见,承制方应按其意见及时修改,直到符合委托方的要求为止。但事实上,双方无法对艺术水准进行客观化的界定。艺术水准是什么?应达到什么样的高...![]()
发表于 2019-11-14
欠缺电影发行许可证,无损发行合同效力
【原创】文/汐溟笔者曾在前文《影视合同违反哪些法律可导致合同无效》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中讨论电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本文结合裁判具体讨论当事人在欠缺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签订的影片发行合同的效力问题。无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商事主体,签订以电影发行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同样有效,效力并无瑕疵。以如下判决为例:甲方云X公司与乙方少X派公司就电影《X失Z城》签订《...![]()
发表于 2019-11-13
先天知识与经验知识
【原创】文/汐溟一、一切知识都始于经验。按时间划分,没有知识先于经验。二、意识对象刺激意识主体的感官,意识对象自身形成意识的外部表象,同时启动意识主体的知性运作机能,将表象做比较、联结及分开等知性化处理,将无意识表象整理成意识化的知识,该过程即是经验。三、一切知识均以经验开始,但并不都从经验中发源。四、意识对象只是知识产生的外部诱因,意识主体自身的知识能力是内因,知识是二者相互结合的复合物。五...![]()
发表于 2019-11-13
合同解释与合同填补的区别
【原创】文/汐溟文字作为思想的表达工具自有其局限性,该种局限既来自于表达者,也来自于文字本身。作为表达者,其文化水平及对文字的驾驭能力甚至是表达时的态度对文字的使用都有影响;从文字层面看,一词多义、在不同语境下词义的变化、词不达意甚至同文中词义冲突均是常态。文字是合同的载体,当事人通过文字组成的内容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严格来说文字是确定当事人法益的载体。因此,如何理解文字含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体...![]()
发表于 2019-11-08
义务类型不同,对其违反所引起的解除权和抗辩权效果也不同
【原创】文/汐溟在《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义务群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笔者对转让方义务做了归类区分。其中,主给付义务为按约定移转发行权。从给付义务为:一、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版权链文件;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无水印光盘及其他用于宣发的必备物料等;三、协助受让方向中影或华夏申请引进指标;四、协助受让方向国家电影局申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五、若遇到侵权情形,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影片权益。附随义务...![]()
发表于 2019-11-07
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义务群类型化分析
【原创】文/汐溟如果将合同视为有机鲜活的生命体,则合同目的是其灵魂,合同性质是其骨架,而合同义务则是其血肉。对合同问题的剖析,应先定灵魂(合同目的),后寻骨架(合同性质),最后析血肉(合同义务)。血肉的位置不同,对生命机体的影响和作用也就不同。通常,合同是由义务体系构成,该义务体系又可称为“义务群”(王泽鉴教授语),但诸义务在该义务群中的地位并不相同,有轻重之分,对其违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迥然有别...![]()
发表于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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