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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授权金,影片版权方无权剥夺发行权
【原创】文/汐溟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虽然履行迟延也属于一种独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但在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履行迟延不会导致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仅属于一般违约行为,不作根本违约对待。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支付迟延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救济,但通常无权解除合同,更无权剥夺债务人对待给付利益,以使其丧失对合同核心利益的期待。以如下案情为例:A系某部影...![]()
发表于 2020-01-10
影片实际制作费低于预算时,负责制作的投资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原创】文/汐溟在影片的联合投资合同中,对投资额或制作成本的约定方式有两种:确定或不确定。诸如“双方确认,影片投资额为8000万元”的表述,说明影片的投资额是确定、既定的;而如“影片投资额暂定为8000万元”的约定,表明影片的投资额是不确定、可变更的。对于影片投资额确定的情形,若负责制作的投资方未达约定数额,因其履约行为不合约定而构成违约,此点当无疑义;若投资额的约定是不确定的,用暂定或预计等概念...![]()
发表于 2020-01-07
影片实际制作费低于预算时,投资方对投资款处理方式的两种选择
【原创】文/汐溟本文讨论如下话题:A与B联合投资某部影片并签订有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影片制作预算(不含宣发)为一亿元,由A投资100万元,占影片投资的1%,按投资比例分享影片发行收益。其余投资由B筹集,B负责影片的制作。此外,影片的宣传、发行、报批等一切事宜均由B负责。合同生效后,A如约支付了100万投资款。但影片发行后与A期待的业绩相差甚远。A遂质疑影片真实的制作费。在A的强烈要求下,双方对影片的...![]()
发表于 2020-01-05
影片宣发权的规则设计
【原创】文/汐溟在影片联合出品类合同中,较多的情形下会约定某一方负责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即影片宣发工作由该方负责,此外不作细化约定。少数情形也会出现较严密的约定,即合同约定宣发费的上限,超出该上限的部分由负责宣发的一方自行承担,同时会赋予另一方知情权乃至监督权,但通常不会细化约定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实践中,负责影片宣发的一方用“宣发权”来定义自己对宣发事务的掌控力,但于此情景下“宣发权”概...![]()
发表于 2020-01-02
以股票知识分享方式推介的影片投资项目存在较高的合同风险,签约需谨慎
【原创】文/汐溟笔者近一段时间内接触到几起影片投资份额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其中一类案件有如下共同特征:首先,当事人被拉入某个股票交流群,群中有老师讲解股票知识,分享股票及投资经验;其次,有人会在群中推介某个电影项目,并声称该项目会有较高收益,同时群中有人会以某种方式响应、支持该项目;再次,当事人受到影响后对其产生投资兴趣,便会主动添加电影项目公司的联系人,以微信的方式协商投资事宜;第四,影片项目...![]()
发表于 2019-12-20
进口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九项潜在违约点解析
【原创】文/汐溟进口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以自己对进口片享有引进版权之身份,有权对其宣传并发行获取收益,转让方将对该片享有的投资权益部分份额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就投资权益份额转让之权利义务所做之约定,即为进口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为便于讨论,我们假定合同中出现如下约定或包含类似含义之条款:一、转让方对进口片享有发行权或其他版权(版权条款);二、影片总投资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投资额...![]()
发表于 2019-12-19
龙标与公映许可证不同,应谨慎约定付款条件
【原创】文/汐溟影片龙标与公映许可证性质不同,代表的行政程序意义有较大差异。《电影片送审须知》中将影片审查分为三个阶段性程序:影片初审、领取片头(龙标)和影片终审。每个程序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同,审查对象不同,审查的结果也不同。按照《电影片送审须知》的要求,影片初审需提交的材料包含以下九项: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3...![]()
发表于 2019-12-16
合同并未约定影片投资方享有知情权,投资方是否有权要求相对方披露信息?
【原创】文/汐溟在一般意义上,合同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应以合同为依据,若合同中未明确赋予其权利,或者对其所主张之权利未做约定,则该项权利因无合同约定而无法支持。影片投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资方享有影片项目的知情权,投资方基于该知情权要求相对方披露自己所需要或关注的信息。若投资方拒绝披露,则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但如笔者所见,在某些影片投资合同中,对投资方的知情权未做任何约定,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讲,知...![]()
发表于 2019-12-13
出品人会议对出品人作出除名或剥夺权益等不利决定无效
【原创】文/汐溟影片出品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在所难免,无法调和时甚至会引发冲突。于是,电影人对这样的情形并不陌生:某位出品人与大多数出品人步调不一致,其他出品人联合起来以会议决定的形式要求该出品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作出某种行为或决定,如同意发行代理费、对主演的替换、增加投资等等,若逾期未履行,则免去其所在公司出品方身份或者剥夺其出品方署名,甚至要求其自愿接受放弃投资权益等。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是,影片...![]()
发表于 2019-12-11
如何判断影片份额的真实性?
【原创】文/汐溟在与影片投资份额相关的交易中,如何判断所转让份额的真实性,亦即转让方对所转让之投资份额是否真实持有系出现频次较高的问题。本文根据笔者的职业经验,提供如下几个标准,供当事人参考。首先,最直接的参考依据是转让方对影片的投资出品合同。如果转让方是影片项目的原始发起方,其投资份额的确定根据是影片联合投资出品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其对影片的投资份额及所享有的权利。如果转让方并非影片原始的发起方...![]()
发表于 2019-12-10
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三种特殊情形
【原创】文/汐溟在《在异议期内沉默回应,不视为出品方同意宣发方增加宣发费的要约》一文中,笔者讨论了出品方未在宣发方指定的回复期内作出回复,不视为其同意变更宣发合同。但对其间的两个问题,即宣发方是否有权设定异议期要求出品方必须在该异议期内作出回复,若不回复便视为同意?该设定是否有效?另外,出品方的沉默有何法律意义?扩而广之,该问题可以转化为:要约人是否有权要求受要约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逾期未...![]()
发表于 2019-12-09
在异议期内沉默回应,不视为出品方同意宣发方增加宣发费的要约
【原创】文/汐溟影片出品方与宣发公司签订委托宣传发行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宣发费的最高预算,且要求不得超过最高预算。在实际宣发中,出于对市场高度竞争的反应,宣发公司向出品方发送邮件,要求增加宣发费,并写明若出品方未在一定时间内(异议期)明确反对,则视为其同意。收到邮件后,出品方在异议期内无任何表示,宣发公司便得出出品方同意己方要求,遂增加宣发费。待影片公映完毕进入结算环节时,出品方表示拒绝接受宣发公司...![]()
发表于 2019-12-08
未经影片出品方同意,超预算增加宣发费由宣发方自担
【原创】文/汐溟影片的宣发与拍摄不同,受市场影响大,有较强的灵活、不确定性。通常情形下,基于对未来的预估,宣发费预算是既定的,但若市场出现变化,如同档期竞争影片进入等突发情况发生,宣发预算可能会有变化。如果宣发方出于对市场变化的应对、更高票房的期待而追加宣发费,该种追加行为未经对其委托...![]()
发表于 2019-12-03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五:未来权益无法保障
【原创】文/汐溟撤销影片投资合同的第五项事由是未来的权益不真实、无法保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某些利益是指向未来可期待的,该种利益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较典型者如分红权。分红权是在影片发行后产生利润的前提下才存在。该项权益处于合同履行的末端,因此是面向未来;因为合同约定当事人对分红的请求权,且系该方当事人最重要的利益,因此是可期待;因为电影项目不必然盈利,也可能会亏损,因此该权益具有不确定性。概括的说...![]()
发表于 2019-12-02
电影项目管理委员会制度推荐
【原创】文/汐溟项目管理委员会制度是较为科学、规范的电影项目管理体系。该制度的应用范围较广,无论投资方数量多少、投资额度大小均可适用。当然,主投资方数量在三至五家时该制度尤其合适,能发挥到最大的效力。该制度通常作如下体系设计:第一,区分主投资方(假定为四家)和联合投资方(假定为九家)及投资预算、确定投资(四家主投资方已确定的投资金额)和后续投资(除四家主投资方确定投资之外的投资差额),由四家主投资...![]()
发表于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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