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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投资人署名的承诺未兑现,不会因法律禁止而免责
【原创】文/汐溟对于电影投资人而言,署名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其较为看重的投资目的和回报。署名通常是投资方要求在影片中为自己署名。投资方基于投资合同及投资行为获得相应的署名,此为行业常态。若投资方要求为未投资的第三人署名,第三人既非投资合同的当事人也无投资行为,能否在影片中获得署名?若相对人承诺投资方可为合同外第三人署名但最终未兑现,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我们以如下案件为例:A与B签订一份电影投资合作...![]()
发表于 2020-02-25
所谓“限韩令”并不构成不可抗力,迟延上映不能免责
【原创】文/汐溟具有涉外元素的影片,如合拍片、有国外演员参演的国产片或进口片等,在报批及发行的过程中可能更易受“特定国家政策”的影响。所谓“特定国家政策”,是指该政策仅仅是业内传闻,国家并未颁布正式的法令,无正式的公文证实。该类政策因无法证明,通常无法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当事人也无法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典型的例子有几年前传言的“限韩令”,某案中当事人便以此作为自己违约的免责抗辩,该案很好地体现...![]()
发表于 2020-02-25
排片量承诺未兑现但履行宣发主要义务,宣发费可不予退还
【原创】文/汐溟排片场次受很多因素制约,通常是不可控的,但发行方可能会对首日排片场次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未被兑现,片方最具惩罚性的诉求便是要求发行方返还已收取的宣发费。宣发合同是包含诸多内容的有机体,除排片场次外还有其他与宣发相关内容的约定,发行方也不仅只有首日排片场次达标义务。首日排片场次未达,但其他宣发义务履行尚可,片方能否要求发行方返还宣发费?我们以如下案件为例:A为影片的第一出品方,享有影...![]()
发表于 2020-02-23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障?(四)
一审判决的裁判思路与笔者先前分析有部分相似之处,但整体思维不同,一审判决更加多元。首先,一审判决评述了框架性协议与单行协议的关系,指出“A与B、C、D签订《动画项目合作协议》后,进行了多个项目的合作,签订了多份单行协议,而每一份单行协议,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同时接受《动画项目合作协议》的约束。”该观点本文赞同,这与笔者前文分析的观点相同。《动画项目合作协议》作为框架性协议与就单一动画项目合作时...![]()
发表于 2020-02-20
电影票有专项用途,发行方处置不当会折抵酬金
【原创】文/汐溟在影片宣发过程中,片方为配合发行方的宣发,可能自行购买电影票并付与发行方,要求发行方将该电影票用于影片的宣发。若发行方对于片方提供的电影票处置不明,存在无法证明用于影片宣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等不当处置行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本文选取典型案例,对该问题予以说明。基本案情如下:A是影片的片方,委托B负责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并签订有发行协议。协议约定A自行购买电影票5100张,价值15.3万...![]()
发表于 2020-02-20
疫情虽属不可抗力,影片未如期上映仍可能应返还投资款
【原创】文/汐溟新冠肺炎疫情已被定性为不可抗力。该事件对电影行业有极大的冲击,许多预定春节档的影片被迫撤档。撤档意味着影片未如期上映,负责影片发行的当事人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疫情既被定性为不可抗力,属法定的免责事由,影片的相关责任方籍可此主张免于违约责任。然而,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并不能当然免除影片相关方的所有违约责任。特别是针对投资款返还条款,并不当然有免除效力。易言之,若合同约定影片应在春节...![]()
发表于 2020-02-19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障?(三)
【原创】文/汐溟前文中,笔者对优先投资权的合同含义、构成要件及约定意旨进行了分析解释。以此为依据,笔者对B之抗辩主张及事实理由予以评述。该评判以严格的合同根据为标尺,暂不考虑其他事实,仅代表本文观点。首先,B提出“《动画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仅是B与A之间就投资总额在1200万元以下部分的动画项目进行合作的意向书、框架性协议,关于具体动画项目的合作,双方需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合作条件后另...![]()
发表于 2020-02-16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证?(二)
我们集中分析协议中约定的优先投资权的构成要件。协议约定:“本协议中动画项目的长期合作安排:A对B制作的动画片享有优先投资权。B及B控制人C(编辑和导演)、D(产品设计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以B的名义制作的、出品的动画片,应将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提供给A,如A审核后确认愿意投资,原则上双方按以下条件合作:A投资占30%,B投资占70%,其中A类动画片(制作标准以《超*武装》为准)总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
发表于 2020-02-15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证?(一)
【原创】文/汐溟对影视行业从业者而言,优先投资权这个概念并不陌生。对于具有战略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合作方在投资伊始便抢占项目未来开发的先机,约定对续集、衍生品或其他改编作品享有优先的投资权利。但如同知情权一样,优先投资权的约定通常又较为简单,内容并不丰富,且实践中因此而生纠纷又较少,所以大多数人对此概念的认知又是抽象模糊的。本文选取一个真实案例对优先投资权诸问题进行探究。该案例内容丰富,笔者以序列...![]()
发表于 2020-02-13
合同内容在认定欺诈中的作用
合同欺诈的结果是表意人作出不真实、欺诈方期待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集中表现为表意人作出签约决定、实施签署行为。表意人或者被欺诈方意思表示的对象是对所签合同的同意。所有合同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共同作为表意人确认的对象。假定存在欺诈情形,且欺诈事实已经转化为合同内容,则该合同内容在被欺诈方签约前已经作为待签合同文本呈现给被欺诈方,作为其作出签约决定的合同依据,构成其限于错误判断的根源;签约后,具备欺诈性...![]()
发表于 2020-02-11
保底分账发行中,发行方未垫付宣发费,无损片方权益(二)
【原创】文/汐溟本文承续《保底分账发行中,发行方未垫付宣发费,无损片方权益(一)》一文。在该文中,笔者提出“给付与给付利益同属于债务人,此种情形下,若债务人拒绝给付或存在给付瑕疵,是否还构成违约或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并列出实务案例及裁判理由对其初步解释。本文尝试对该问题及裁判的法理依据进行深入解读。本文认为,法院裁判认为,假定B违反垫付宣发费的义务,也不会造成发行困难。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直接...![]()
发表于 2020-02-10
保底分账发行中,发行方未垫付宣发费,无损片方权益(一)
【原创】文/汐溟众所周知,债务人应当按照债之本旨来履行义务,而债之本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所要实现的目的。总之,债务人所负的给付义务是为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利益。自债权人视之,其得为请求债务人之给付意在满足自身之权益。依据通常地理解,给付与给付利益是分离的,给付属于债务人,给付利益属于债权人,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但是,是否存在二者同一的情形?给付与给付利益同属于债务人?此种情形下,若债务人拒...![]()
发表于 2020-02-09
影片版权方对发行方变更协议的要求不作回复却与第三人签订发行协议,待影片上映后再作拒绝变更的回复,应推定其同意变更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但有时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表意人的表意较为曲折,对其解释也不能仅依据其“表示”。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通过系列行为作出,对其“表示”是否为其“意思”应作推定性解释。以如下的案例为例:A是影片的版权方,与B签订发行协议,授权B对影片的院线发行权,B对影片采取保底发行的方式,向A支付保底金1000万元。后B向A提出变更发行协议、取消保底发行方式的请求,但未明确要求回复的时间。...![]()
发表于 2020-02-08
意思表示(一)
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后果,系行为人追求所致,所以就必然需要和存在行为人的意愿。该意愿应该以某种方式向相对人表达,否则他人无从得知,也就不会产生行为人希望的后果。行为人内心的意愿与外在的表示的统一,即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起点,也是其必不可少的核心要件。意思表示的意义并非单向的表达,而是双向的沟通。意思表示需要相对人接受并理解。因此,在存在相对人的场合,意思表示应具须受领性,亦即意思表示若发...![]()
发表于 2020-02-08
合同可撤销事由之欺诈
【原创】文/汐溟欺诈的内涵虽然抽象,但其解释大体相同。梁慧星教授认为,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限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梁慧星著:《民法总则讲义》,法律出版社,123页)”。卡尔·拉伦茨教授认为,“欺诈是指通过夸耀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故意引起或维护某种错误,以达到影响被欺诈者决策的目的(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第542...![]()
发表于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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