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非电影行业请绕行,深度解读「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

2015-11-05 13:23
独家 | 非电影行业请绕行,深度解读「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

如是导读


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针对目前中国电影行业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作出了若干实质性改变,其中就包括拟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这一变更进一步放宽了社会资本进入电影市场的门槛。这一举措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对外资并没有放开限制。

▌《电影摄制许可证》从申请到取消

依照现行规定,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主要的流程为:

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向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申请需要的材料,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

在2011年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前提是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获得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制完成过 2 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而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直接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提出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上述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对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的限制。

▌为什么做这个变动?

依据现行的规定,拍摄电影需首先获得《电影拍摄许可证》,因此很多没有拍摄许可证的投资方会才用联合摄制的模式,一方面与其他人分担风险筹集资金,另一方面也是以这种方式通过其他投资方所拥有的拍摄许可证摄制电影。所以第一出品方具有拍摄许可证,就可以让很多无证公司的资金进入到电影项目中,参与到电影投资和拍摄;除此之外,委托承制的方式也是绕行许可证的方式之一。

从征求意见稿到初审稿,诸多条款都表明了国家鼓励电影市场发展的态度。降低市场门槛,下放电影摄制审查,能够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进入这个市场。可以预见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钱进入这个市场,更多的电影项目立项,而最终的监管卡了「公映」的数量。有不少人只是为了攒项目而立项,在难以界定是为了拍摄还是为了攒项目的情况下一步步审查和批准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

▌真的没有摄制许可证了会怎么样?

当《电影摄制许可证》取消之后,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到电影行业之中,这回带来什么结果呢?更多的项目。就像互联网行业的热钱带来了创业者遍地开花一样。于是市场中会产生越来越多的项目。在这样的背景下,受到制片人追捧的知名 IP 和潜力 IP 的身价会越加攀升,同时带动版权交易行业。

也就是说,结果一:人人攒项目;结果二:有价值的 IP 可能会升值。

更重要的结果是:制片人们筛选好项目的成本会增加。所以,如是君认为,在《电影产业促进法》颁布之后,下一个风口就是制片人争抢 IP攒项目时,项目流转交易所带来的增值。

同时,对进入门槛的降低,对版权保护的落实,将会鼓励内容的增多,也能够激发内容源头的多样性。

这样的源头放宽使得电影市场的内容监管变成「公映」为闸口。公映就是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会主抓的监管环节。公映环节的监管一方面集中了主管部门的资源,有效安排行政资源,更好地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约束了制片方按规定进行摄制,否则在未来获得公映许可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公映。

国家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到电影行业,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到战略层面,是对业内需求的直接回应,中国电影将迎来了新的机遇。在资本更加充足的情况下,在增加电影数量的基础上提高电影的质量。

▌为什么外资还是不许进?

这一次的初审稿中还明确规定了: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也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这样看来,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虽然放开了对国内资本进入电影市场的限制,但是外资还是不被允许独立进入中国电影市场。中国电影市场之还处于未成熟的发展阶段,大量外资的涌进会给这个还很脆弱的市场造成强烈的冲击。而中国的内容生产是弱中之弱,这确是美国好莱坞的强中至强。

以美国为例,好莱坞电影享誉全球,成熟的电影工业体系让他们拥有着最强的电影全球发行能力。这些年来,美国一直从未放弃过进入中国电影市场,在之前的习大大访美期间,还不忘签署《分账影片进口发行合作协议》。中国方面的态度也很明确,在不得不全面开放电影市场之前,全力发展国内电影市场,让其拥有与国外资本一争的实力。

依照现在的规定,外资想要进入中国电影市场,绕开中国政府指定的进出口配额的限制,就必须要同中方合作,拿出资金、技术或者人才,进行中外联合拍摄。对中外联合拍摄,我国也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对外资的层层监管

国内对外资进入电影市场的监管是从电影制作、摄制、发行、院线各方面的监管。

电影制作:2004年11月10施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允许中方与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和电影技术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控股最高达49%,申请程序上与设立内资电影制作企业相似,只是需要外国投资管理司的行政审批。

电影摄制:2004年8月10日施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许可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电影发行:我国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影片发行公司,经营影片的发行业务,但禁止外资进入电影发行领域。

电影院线:2004年1月1日施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则上批准外方新建、改造电影院,注册资本600万元以上,控股最高可达49%。但只能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设立,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得出来一道思考题——

▌外资流入制作的难题:

怎样的交易结构可以让外资流入到项目中?
怎样的交易结构可以在合作项目中,让中方在最大程度上调动和发挥外资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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