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范冰冰的律师有错,可挑错的律师也没对
如是|导读
范冰冰工作室发了个「漏洞律师函」,一位律师发话,竟然挑出了律师函中的五处错误!的确存在法律上显而易见的错误,但是网上广为流传的「挑错」文章,却也是半斤八两——说的也不完全对!如是君为你详解娱乐圈撕逼大战里律师的作用。
阳光多么好的一个周日啊——每周娱乐圈喜欢发生事情的日子(为什么呢?改天再给你讲)。
一发生跟法律有关的新闻,就有用户给我们在后台留言:「你们怎么看?」这一次,范冰冰工作室发了个「漏洞律师函」,还没等如是君发话,就有一位律师站出来,挑出了律师函中的五处错误!
的确存在法律上显而易见的错误,但是这篇网上广为流传的「挑错」文章,却也是半斤八两——说的也不完全对!
标题的确错了
声明一般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它是就有关事项或问题向社会表明自己立场、态度,函则针对特定对象。而致函是对特定人的。
在娱乐行业中,当艺人受到诽谤时,如果发律师函,一般都会致函那个特定的人,而不会向不特定的大众发声明。因此,在娱乐行业的公关中,律师函的意思有三层,分别是:
① 告诉你小子别闹,
② 大爷现在不想动你,
③ 如果你再敢造次,随时准备跟你丫死磕。
也就是说,律师函是一个很好的吓唬人的工具,但是发律师函并不意味着真的打官司,而仅仅是一个严肃风的公关手段。一般艺人的团队做出撕逼的决策时,就会告诉律师——「请您给我出一个律师函……」。
在这个案例中,本来说范冰冰的是王思聪,但思聪并没有说得那么明确,所以冰冰也不敢太点名道性地动刀动枪,决定十(zi)分(zuo)机(cong)智(ming)地将致函的主体变成了不特定多数,但跟律师提出诉求的时候,通常还是会说「请您给我出一个律师函……」,这时,如果律师没有结合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准确意见,就会造成「致函」和「声明」两种法律文件的混用。
授权主体错了吗
「挑错儿」律师说:谣言致范冰冰名誉受损,显然应系范冰冰委托或授权律师发布声明,而不应由范冰冰工作室委托。“受范冰冰工作室委托”的表述,主体明显错误,扣20分。
说到这里就开始外行了,没想到下面还继续说:稍有经验的法律人更能判断出范冰冰断不会注册“范冰冰工作室”这么一个机构。使用类似名称的,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绝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以范冰冰的精明及出身商人家族的背景,当然不会冒这个风险,她要创业,注册的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再说了,你能想象范爷的“公司”居然是个体户吗?
事实上,范冰冰创办的公司是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冰冰工作室”可能是惯用的口头称呼,“受范冰冰工作室委托”,主体表述错误,这种低级错误,律师不应当犯,扣20分。
除了声明上不应该直接写「范冰冰工作室」作为委托人名称以外,挑错者说的都错了。
艺人工作室到底是什么
因为艺人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所以为了保障其可以在行业中更好地产生商业价值,按照影视行业的通例,艺人在签约经纪公司/工作室的时候,经纪合同中一定会将统筹艺人演艺活动、商业合作以及维权的经纪权利让渡给经纪公司/工作室,因此,当艺人面临侵权事件,聘任律师、委托律师发函的工作就应当由艺人的经纪公司/工作室承担的。发声明和授权诉讼是两回事——遇到名誉权侵权,范冰冰工作室可以委托律师发函,但不能是委托律师诉讼,诉讼的主体才必须是范冰冰。
此外,说范冰冰「如此精明及出身商人家族」「不会冒然成立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注册的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可真是大外行了。
范冰冰虽然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但她在上海松江成立了「美涛佳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你不知道吧?这是影视行业的惯例,艺人在一些影视文创园成立公司、工作室会享有特殊的政策优惠,尤其是税收优惠,否则,演员片酬的税收要征 high 了去,因此很多艺人和公司都会在上海、浙江等地成立工作室——这是合法的机构哦!
而且人家是个人独资企业哦!一般工作室都是个人独资企业哦!挑错失败了吧?
比如你可以看,于正工作室也是这样——
所以,规范来说,律师应当写:受「美涛佳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范冰冰工作室)的嘱托,或者:受(范冰冰经纪权所在公司名称)(范冰冰工作室)的嘱托,才是正确的。
至于后面的文法错误和疏忽漏掉「律师事务所」的「所」,确实是比较低级的错误了。
给娱乐行业的律师擦把汗
在娱乐行业,有着很多的知名艺人、知名企业,并没有谨慎选择顾问律师,造成了这样的笑话,估计这件事情之后,这些担任大明星法律顾问的律师,也纷纷擦汗了吧?当了半辈子受人尊敬的律师,稍不留神,竟然在这个行业被当成了「猪队友」——凭什么?
这是一个信息爆炸、全民八卦的行业,撕逼公关大战最讲究艺术的,法律一定只作为手段,而且要用到位,还要用好。如果每次撕逼都是「被随意黑 — 被回应 — 发声明 — 律师函」,那么一定要与律师针对行业的实际状况多沟通,确保律师函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不要让法律手段反而成为妨碍危机公关的绊脚石。
一旦团队的经纪能力无法 hold 住,「无助」就会暴露在大庭广众前,受害的还是艺人及其经纪团队本身。
范冰冰工作室发了个「漏洞律师函」,一位律师发话,竟然挑出了律师函中的五处错误!的确存在法律上显而易见的错误,但是网上广为流传的「挑错」文章,却也是半斤八两——说的也不完全对!如是君为你详解娱乐圈撕逼大战里律师的作用。
阳光多么好的一个周日啊——每周娱乐圈喜欢发生事情的日子(为什么呢?改天再给你讲)。
一发生跟法律有关的新闻,就有用户给我们在后台留言:「你们怎么看?」这一次,范冰冰工作室发了个「漏洞律师函」,还没等如是君发话,就有一位律师站出来,挑出了律师函中的五处错误!
的确存在法律上显而易见的错误,但是这篇网上广为流传的「挑错」文章,却也是半斤八两——说的也不完全对!
标题的确错了
声明一般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它是就有关事项或问题向社会表明自己立场、态度,函则针对特定对象。而致函是对特定人的。
在娱乐行业中,当艺人受到诽谤时,如果发律师函,一般都会致函那个特定的人,而不会向不特定的大众发声明。因此,在娱乐行业的公关中,律师函的意思有三层,分别是:
① 告诉你小子别闹,
② 大爷现在不想动你,
③ 如果你再敢造次,随时准备跟你丫死磕。
也就是说,律师函是一个很好的吓唬人的工具,但是发律师函并不意味着真的打官司,而仅仅是一个严肃风的公关手段。一般艺人的团队做出撕逼的决策时,就会告诉律师——「请您给我出一个律师函……」。
在这个案例中,本来说范冰冰的是王思聪,但思聪并没有说得那么明确,所以冰冰也不敢太点名道性地动刀动枪,决定十(zi)分(zuo)机(cong)智(ming)地将致函的主体变成了不特定多数,但跟律师提出诉求的时候,通常还是会说「请您给我出一个律师函……」,这时,如果律师没有结合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准确意见,就会造成「致函」和「声明」两种法律文件的混用。
授权主体错了吗
「挑错儿」律师说:谣言致范冰冰名誉受损,显然应系范冰冰委托或授权律师发布声明,而不应由范冰冰工作室委托。“受范冰冰工作室委托”的表述,主体明显错误,扣20分。
说到这里就开始外行了,没想到下面还继续说:稍有经验的法律人更能判断出范冰冰断不会注册“范冰冰工作室”这么一个机构。使用类似名称的,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绝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以范冰冰的精明及出身商人家族的背景,当然不会冒这个风险,她要创业,注册的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再说了,你能想象范爷的“公司”居然是个体户吗?
事实上,范冰冰创办的公司是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冰冰工作室”可能是惯用的口头称呼,“受范冰冰工作室委托”,主体表述错误,这种低级错误,律师不应当犯,扣20分。
除了声明上不应该直接写「范冰冰工作室」作为委托人名称以外,挑错者说的都错了。
艺人工作室到底是什么
因为艺人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所以为了保障其可以在行业中更好地产生商业价值,按照影视行业的通例,艺人在签约经纪公司/工作室的时候,经纪合同中一定会将统筹艺人演艺活动、商业合作以及维权的经纪权利让渡给经纪公司/工作室,因此,当艺人面临侵权事件,聘任律师、委托律师发函的工作就应当由艺人的经纪公司/工作室承担的。发声明和授权诉讼是两回事——遇到名誉权侵权,范冰冰工作室可以委托律师发函,但不能是委托律师诉讼,诉讼的主体才必须是范冰冰。
此外,说范冰冰「如此精明及出身商人家族」「不会冒然成立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注册的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可真是大外行了。
范冰冰虽然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但她在上海松江成立了「美涛佳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你不知道吧?这是影视行业的惯例,艺人在一些影视文创园成立公司、工作室会享有特殊的政策优惠,尤其是税收优惠,否则,演员片酬的税收要征 high 了去,因此很多艺人和公司都会在上海、浙江等地成立工作室——这是合法的机构哦!
而且人家是个人独资企业哦!一般工作室都是个人独资企业哦!挑错失败了吧?
比如你可以看,于正工作室也是这样——
所以,规范来说,律师应当写:受「美涛佳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范冰冰工作室)的嘱托,或者:受(范冰冰经纪权所在公司名称)(范冰冰工作室)的嘱托,才是正确的。
至于后面的文法错误和疏忽漏掉「律师事务所」的「所」,确实是比较低级的错误了。
给娱乐行业的律师擦把汗
在娱乐行业,有着很多的知名艺人、知名企业,并没有谨慎选择顾问律师,造成了这样的笑话,估计这件事情之后,这些担任大明星法律顾问的律师,也纷纷擦汗了吧?当了半辈子受人尊敬的律师,稍不留神,竟然在这个行业被当成了「猪队友」——凭什么?
这是一个信息爆炸、全民八卦的行业,撕逼公关大战最讲究艺术的,法律一定只作为手段,而且要用到位,还要用好。如果每次撕逼都是「被随意黑 — 被回应 — 发声明 — 律师函」,那么一定要与律师针对行业的实际状况多沟通,确保律师函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不要让法律手段反而成为妨碍危机公关的绊脚石。
一旦团队的经纪能力无法 hold 住,「无助」就会暴露在大庭广众前,受害的还是艺人及其经纪团队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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