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电影投资者,你会遇到哪些法律陷阱?

2015-04-02 21:32
专栏|电影投资者,你会遇到哪些法律陷阱?

如是|导读

时下电影行业最不缺的估计就是钱了吧,无论是煤老板还是BAT,纷纷向影视圈伸出资本的橄榄枝。看着动辄过亿的票房和不断增长的观影量,土豪们想不动心都难,但影视投资中的法律陷阱也不少。

以前就有不少文章从宏观角度指出,电影市场的一片辉煌之下是无数不为人知的炮灰,真正盈利的只有那10%。但就算碰上了那10%的靠谱项目,票房大卖,作为一个业外电影投资人,就一定能分到一杯羹么?

从行业现状来看,为了分担电影投资的风险,整合资源,联合投资(或者是联合出品)是行业内最为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主控方和不同的投资人分别签订投资合同,投资人对其他参与方享有的分成比例、收益提取顺序都不了解,尤其是业外资本,甚至连影片制作预算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理解也审不出问题),更别说收益分配了。在主控方与发行方和其他投资人保持「密切联系」的情况下,投资者往往两眼一抹黑,完全是被牵着鼻子走。

不过不用怕,今天,我们将奉献大料,结合那些我们做过的案例,从电影投资协议的收益分配环节入手,一起来看看,「土豪」们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去的大坑。

代理费与宣发成本的协调

在影片完成拍摄进入宣发阶段,很可能需要一笔宣发成本,由于这个阶段的投资风险小、周期短、见效快,所以在此环节进行投资是很多业外资本盯着的金矿。

然而在投资协议中,一般来说发行代理费与宣发成本都被算作影片制作外的投入,因此通常也会按照惯例在收益分成前被先行扣除。这两笔费用的定义就有很大学问,一个是发行方的报酬,一个是宣传发行产生的成本,虽然看上去合情合理,但很多情况下,宣发成本大部分由发行方先行垫付,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的宣发成本都是扣給了发行方,所以投资人必须注意二者的协调关系,是否包含、是否重复计算等等。

如果合同中发行代理费的提取比例较高的话,那么宣发成本一般就应当相应地减少,比如发行方和院线进行洽谈而支出的公关费用就应当被算入代理费,如果在发行成本中重复计算,就可能会被扣除两次。国内的代理费比例最少也在10%至15%之间,投资者必须大致了解这个比例与发行方的投入是否匹配,宣发成本的各项设计是否合理,否则,在发行代理费本身较高的情形下,如果还有本来不应当从自己的收入中扣除的一大笔宣发成本被事前扣除,就要好好想想自己的钱能不能回来的问题了。

这一方面好莱坞更黑,好莱坞的发行代理费往往高达30%到40%,而且发行公司在很多情况下也会参与投资,作为投资方的发行公司是否还能享受单纯的发行提成,发行代理费与宣发成本之间是否实质上存在着一些重合,就有另外一番考虑了。

制作成本的猫腻

影片的制作成本其实可以非常有油水,稍微来点内幕交易,搞不好就多出了一大笔成本费用。而投资人作为圈外人,既缺乏行内资源又不懂业内规则,很容易在此栽跟头。

首先,控制制作成本超支绝对是投资合同中的重中之重。超支一方面将直接导致投资收益减少,另一方面很多主控方会约定在超支时有权引入新的投资方,这种新资本的进入通常导致投资人在影片中的投资比例减少,相应的收益分配权也被稀释,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进自己口袋的钱越来越少。

其次,随着电影营销方式的不断变革,很多曾经只在后期进行的活动前置到影片制作期间(比如拍摄期间的片花、广告、话题营销等),相应的发行公司(或者专业的营销公司)也更早地介入宣传营销,甚至影片制作为了配合营销而不断调整。在这种制作与宣发结合的新趋势下,必须提防制作成本与宣发成本的混淆,小心某些费用「一不小心」就被扣除了两次,所以合同中的查账权利千万不能被漏掉,且一定要在项目、费用以及时间上都尽可能地细化才比较保险。

主创究竟拿多少

扣除给主创一定的分成比例说来也不是多么过分的事情,但是你的合同里写主创拿多少,主创就真的拿那么多么?我们不如腹黑一下,假设一个资历老道的制片方与主创约定5%,但在投资合同中写10%,那么仅有的那一点蛋糕就又少了一块。谁让你是圈外人,坑的就是你啊!

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方式当然是定义,一定要定义好每一个词的范围。不只是中国电影,在好莱坞电影投资中的定义都是非常复杂的一个学问,给我时间我能跟你在这个定义的设计上叨逼叨一天。

当然,本文所说的陷阱其实只是冰山一角,投资电影要挑战的可绝不止上述这些,不懂规则的圈外人总是容易在各个方面流失钱财。要想真的避开陷阱,享受票房盛宴,完善的尽职调查、专业的合同审查与起草、在合同阶段的谈判、强大的商业和行业分析能力都不可缺少——这些你都具备了么?

文|豆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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