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国务院调整电影制作单位设立审批意味着什么?
3月13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有3项与影视行业有关,他们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等三项前置审批事项。
▋审批是必须
想要设立电影制片单位,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而如果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想要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则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审批前置变后置
变前置审批为后置审批,这意味着什么呢?是真的像有的媒体所说的那样,影视剧制作单位设立门槛降低了吗?
打个比方,如果你想要设立一家内资电影制片公司,在没有改动以前,你首先需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该部门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而当你拿到了《摄制电影许可证》,又要再回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电影制片公司设立流程图
而所谓的后置审批就是对于应当予以前置审批的商事登记采取先行登记而后进行审查的审批,也就是说你可以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免得你来回跑,相对来说节省了时间成本。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审批前置改后置并不意味着审批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变化,审批该怎么着还是怎么着。而且这也不代表你在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却没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可以开始拍电影了。说到底,前置审批变为后置审批只是企业登记注册便捷了一点而已。
文|范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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