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封杀令来袭,劣迹担责之外的必备技能
如是 | 导读
广电总局于今年9月底正式下发的100号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让诸多受牵连影片的上映之路困难重重。为了避免陷入同样的尴尬境遇,不少制片方欲在合同中增加「劣迹担责条款」,即让「劣迹艺人」承担因个人问题造成的剧组的经济损失。但对于一部无法上映的影视作品来说,演员的违约赔偿又怎能弥补前期已经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以及时间。除了寄希望于合同条款的设置,制片商们还需从更深的层次来思考降低「劣迹艺人封杀令」风险的方法。
▋「劣迹艺人封杀令」的核心是什么?
很多人想当然地以为,影视作品选用那些拥有高尚道德情操的艺人就能闯过封杀令这道关卡,但在时下高度依赖艺人影响力的影视行业——明星艺人的卖方市场,这种应对方法于制片方来说并不好操作,只是看起来很美。
制片方们必须意识到,广电总局禁止劣迹艺人出演的作品上映播出的意图无非是希望减少艺人劣迹对于社会公众的不良文化影响。也就是说,即使一个艺人的生活作风和道德品质存在污点,但只要大众不被他的糟糕事迹影响,广电总局也不太容易直接插手。说得更直白一些,广电更关心的是公众眼里的艺人形象是否正面。
所以说,公众形象才是封杀令的核心。一个德艺双馨却被公众误解的艺人(如迈克尔杰克逊)遭到封杀的可能性远比那些干坏事不为人知的艺要人大。
▋塑造公众形象的是谁?
谁是塑造公众形象的领军团队?毫无疑问,是那些热衷曝光的媒体们。「周一见」事件足以证明媒体力量在影视行业中的影响力。这意味着,媒体作为将艺人从私人领域曝光至大众领域的主要渠道,是艺人公众形象的最强塑造者。媒体对艺人的评价将直接回馈给公众,而公众评价直接决定了广电总局眼中的「艺人社会效果」。所以,塑造艺人良好公众形象也是应对劣迹封杀令的重要招数。
把握了上述逻辑之后,制片方们规避「劣迹艺人封杀令」的手段就可以突破单一的事后违约赔偿。毕竟,笼统地在所有演艺合同中加入「劣迹担责条款」的做法,更像是购买一堆膏药来减轻可能的摔伤带来的痛苦,却没有从引发摔伤的原因角度来思考对策,从而缺乏风险识别规避的针对性和具体性,而且即使有了「劣迹担责条款」,也存在难以落实的风险。
▋制片方如何有效出招?
制片方们可以借助专业团队事先对艺人的媒体形象、媒体影响力、公关处理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查,从而就艺人的劣迹曝光风险进行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采取不同的预先措施。
具体来说,针对劣迹曝光风险高的艺人,如果该艺人在演技、知名度、影响力等方面对于影片本身的制作、发行并不具有重要作用,那么制片方可以直接拒绝聘用;如果该艺人肩负着保证影片卖座的任务,一方面,制片方可以采取合同劣迹担责方式降低损失风险,另一方面,制片方可以考虑转化与该艺人的报酬结构,即将艺人的报酬分为基本劳务报酬与上映支付报酬(或者与票房挂钩),使得制片方承担的艺人成本与影片最终顺利上映挂钩,从而减轻事先成本,降低风险。
总而言之,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对艺人进行劣迹曝光风险评估将会使得制片方在面对「劣迹艺人封杀令」时更有底气,防范措施也更具针对性,可谓封杀令之必备盔甲。
上述详尽的演员媒体风险调查评估业务在美国已经发展出一套保险业务,由熟悉行业和法律规则的保险公司具体承担。而在中国,这样的法律服务体系还未建立,只能等更多专业化资源和力量的涌入,从而为影视产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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