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合同中付款进度该怎么定?
大家先来看一下常见的影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进度条款,比如:
某《电影导演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导演酬金支付方式:
(1)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酬金的___%;
(2)甲方应自电影片开机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酬金的___%;
(3)甲方应自电影片完成摄制计划的一半工作内容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酬金的___%;
(4)甲方应自电影片停机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酬金的___%;
(5)甲方应自电影片完成后期制作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酬金的___%。
付款进度如此约定存在的问题
你看出什么问题来了吗?
还是没看出问题,觉得合同中付款分了五笔,约定的还挺细致的?
这个条款是大家在签影视合同的时候,经常采用的方式,即按照项目不同进度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额。
不过存在一个问题,合同中没有注明所付款项是对应对方完成什么工作的款项,只是规定了付款方的付款时间,没有明确某一个阶段的付款所对应的工作量以及工作标准。
我们都知道,影视娱乐行业是创意行业,很多工作的价值确实是很难进行具体量化的。比如我们很难讲某个编剧的一天值多少钱,他的一个创意值多少钱,一个导演前期做了很多天工作的价值量可能不如拍摄期一天的价值量。影视行业中很多的工作的价值确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很难量化的特点。
即使如此,一旦影视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就需要对一方的工作量以及相对应的价值、工作是否完成、是否合格进行认定裁决了。
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具体的量化。如果当时签约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这种量化的条款就会让法官的裁判工作陷入困境。法官很难对已完成的工作值多少钱,对方应该付多少钱等问题进行量化作出判定,法官只能依据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各方举证情况做出一个裁判,而这种裁判很多时候对于制片方是非常不利的一件事情。
具体的案例比如:合同签订后制片方向导演支付了第一笔导演酬金,但在拍摄筹备期制片方对导演工作不满意,制片方希望解除合同。即使导演仅履行了拍摄筹备期的部分工作,法院也有可能以没有约定“第一笔导演酬金是导演完成拍摄筹备期全部工作的酬金”为由,驳回制片方要求导演退还部分第一笔导演酬金的诉讼请求。此种判决对于先预付款项的制片方是非常不利的。
律师建议
张春杰律师曾担任几十家影视公司法律顾问,为上百个影视剧项目投资提供过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张春杰律师建议影视公司在签订影视合同中的付款进度条款时,注意以下几点:
➤1、多增加付款的次数,降低制片方的现金流压力同时在履行合同中处于有利地位。
➤2、尽可能先要求对方提供工作服务,然后再付款,防止对方不积极提供适格的工作服务。
➤3、注意约定付款前先验收合格条款,对方工作合格的才进行付款,注意完善交付及验收流程。
➤4、尽可能约定对方工作的具体内容、工作进度、验收标准,这些可以成为不支付或延期支付款项的依据。
➤5、如需要对方提供发票的,尽可能先要求对方提供发票。
➤6、注意用语的准确性。所支付的款项是酬金、定金、订金、还是预付款,不同的用语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要约定明确。
➤7、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尽可能的注明,所付款项是用于支付对方完成哪一部分工作的报酬,约定要量化细化。
这个量化的节点可以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案,如依据集数(电视剧、网络剧项目)、天数(演员合同等)、工作阶段进度(导演、制片、编剧合同等)、工作内容(后期制作合同等),也可以混合采用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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