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喆案谈影视行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
哪些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在影视公司里,不仅是公司高管,任何人都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尤其要注意手中掌有巨大权力的公司负责人、高管、影视项目负责人。
从法律上讲,一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或者工作室,其公司资产就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资产之外。
企业的资产在法律上属于企业所有,并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
企业的钱可不是老板想怎么花就能怎么花的。
有的老板或艺人将公司当做自己家里的提款机,这种做法危害相当大,操作不当便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下行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1、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公司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剧组人员将剧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处分或使用;
7、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8、对公司取得的发行款、收入等据为己有;
9、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影视行业常见的其他刑事风险
1、税务、财务相关犯罪。
包括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很多剧组财务、税务操作不规范,比如买发票冲账等行为都存在法律风险。
2、贿赂类犯罪。
近年来屡屡爆出电视台负责人东窗事发的新闻,很多影视公司也会受到牵连,涉及的罪名包括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受贿罪等。
3、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影视行业里,利用影视剧项目进行合同诈骗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涉嫌合同诈骗罪。
4、贪污挪用类犯罪。
对于国有企业里的负责人,需要重点防范的犯罪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5、洗钱类犯罪。
6、造假类犯罪。
影视产业数据造假的事情已是多年顽疾,目前多数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票房造假、收视率造假的严重行为将来可能会处以刑事处罚。
7、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擅自使用、披露其他公司的影视剧项目信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影视行业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张春杰律师曾担任几十家影视公司法律顾问,为上百个影视剧项目投资提供过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建议影视行业人员如此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1、敬畏法律
老总懂不懂法不是关键,关键还是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
一旦涉嫌刑事责任,花钱也未必能消灾。
钱,能解决很多问题,但不是什么问题都能解决的。
开公司商人逐利无可非议,但如果眼睛只盯着利润,心中无法,那就会铤而走险。
要树立“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底线思想,绝不能有侥幸心理。
2、明晰公私财产界限
工作室及影视公司的高管应当防止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相混淆,这既是维护企业权益的需要,其实也是对公司高管的保护。
3、公司内部监督治理
发挥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用,加强监督制约,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4、发挥法务、律师专业人士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用
在公司做出重大决策之前,聘请专业律师对决策涉及的影视项目或交易计划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发现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并提出修改、解决方案,防患于未然。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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