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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二)

【原创】文/汐溟本文承接《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一)》一文。另一方认为补充协议变更原协议对分配顺序的约定,该项约定已经放弃或撤销。理由为:首先,补充协议所有内容都是对原协议的变更。补充协议中涉及了投资金额、比例、分配方式及发行制作方式,如果不变更也没必要在补充协议作出重复论述;其次,若将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分配约定概括为分配比例和分配顺...

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二)

发表于 2026-01-04

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约定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后合同生效,未出具而受让方支付投资款的,合同也生效

【原创】文/汐溟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将影片的分红权、署名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为确保后期分红及联合出品方署名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由影片第一出品方对本次转让行为出具确认函,明确同意双方的分红权及署名权转让交易,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之日转让合同生效。但是,未及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受让方便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款(转让款)。此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受让方又以第一出品方未出具确认函,合同生效条...

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约定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后合同生效,未出具而受让方支付投资款的,合同也生效

发表于 2026-01-04

金融性影片份额合同与投资性影片份额合同的区别

【原创】文/汐溟虽然同为投资性质,但根据合同目的、缔约模式及所享权利的不同,影片份额购买及转让(交易)合同可分为金融性与投资性两种。作此区别的意义在于,在合同产生纠纷时,合同性质不同,所该选择的诉讼请求也不同,即撤销或解除两种诉请应根据合同具体性质选择适用。对此问题,笔者会在下文专门阐述。影片份额交易行为,是以影片的投资份额为交易对象的买卖行为,当事人对影片的投资份额进行买进或卖出,其间有溢价空间...

金融性影片份额合同与投资性影片份额合同的区别

发表于 2026-01-04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一:虚构出品成功影片事实

【原创】文/汐溟这是本年度一起对影片投资合同提出撤销诉请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当事人据以提出撤销主张的事实理由在金融性影片份额合同和投资性影片份额合同中也曾出现,有较强的普适性。笔者将该案中当事人所提撤销的四项事由逐一介绍、评述,希望对业内同仁有所启发。该案中,原告(为行文便利,将控诉方称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影片投资合同,原告对影片投资120万。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该投资合同具备投资性影片份额合同的完...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一:虚构出品成功影片事实

发表于 2026-01-04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二:隐瞒影片真实制片方

【原创】文/汐溟欺诈的行为模式有两种:虚假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法律依据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无论是虚假陈述还是隐瞒重要事实,若认定构成欺诈至少应必...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二:隐瞒影片真实制片方

发表于 2026-01-04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三:合同内容欺诈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就联合投资某部影片签订联合投资合同,合同中对剧本约定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进行拍摄,如果对剧本有重大情节变更,需征得双方同意,并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关于拍摄地点约定:本片的拍摄地点为北京重庆。如需移至他地拍摄,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关于摄制组的约定为:本片摄制组由乙方负责组成,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报...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三:合同内容欺诈

发表于 2026-01-04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四:虚构演员阵容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影片投资合同的诉讼请求的第四项常见理由是虚构演员阵容。在合同签订前的宣传中演员阵容极为强大,且有明确演员名单,而在实际拍摄中演员却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因此,签约前告知的演员与最终实际演员区别、差距甚大,一方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虚构演员阵容,构成恶意欺诈,致另一方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限于错误而不真实。故而合同应予撤销。但应该注意的是,双方所签合同中并未对演员作出约定...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四:虚构演员阵容

发表于 2026-01-04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五:未来权益无法保障

【原创】文/汐溟撤销影片投资合同的第五项事由是未来的权益不真实、无法保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某些利益是指向未来可期待的,该种利益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较典型者如分红权。分红权是在影片发行后产生利润的前提下才存在。该项权益处于合同履行的末端,因此是面向未来;因为合同约定当事人对分红的请求权,且系该方当事人最重要的利益,因此是可期待;因为电影项目不必然盈利,也可能会亏损,因此该权益具有不确定性。概括地说...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五:未来权益无法保障

发表于 2026-01-04

电影项目管理委员会制度推荐

【原创】文/汐溟项目管理委员会制度是较为科学、规范的电影项目管理体系。该制度的应用范围较广,无论投资方数量多少、投资额度大小均可适用。当然,主投资方数量在三至五家时该制度尤其合适,能发挥到最大的效力。该制度通常作如下体系设计:第一,区分主投资方(假定为四家)和联合投资方(假定为九家)及投资预算、确定投资(四家主投资方已确定的投资金额)和后续投资(除四家主投资方确定投资之外的投资差额),由四家主投资...

电影项目管理委员会制度推荐

发表于 2026-01-04

未经影片出品方同意,超预算增加宣发费由宣发方自担

【原创】文/汐溟影片的宣发与拍摄不同,受市场影响大,有较强的灵活、不确定性。通常情形下,基于对未来的预估,宣发费预算是既定的,但若市场出现变化,如同档期竞争影片进入等突发情况发生,宣发预算可能会有变化。如果宣发方出于对市场变化的应对、更高票房的期待而追加宣发费,该种追加行为未经对其委托的出品方事先同意,而且超过了既定的预算,若事后出品方对追加宣发费行为不予认可,则超支部分由宣发方自行承担。理性的电...

未经影片出品方同意,超预算增加宣发费由宣发方自担

发表于 2026-01-04

在异议期内沉默回应,不视为出品方同意宣发方增加宣发费的要约

【原创】文/汐溟影片出品方与宣发公司签订委托宣传发行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宣发费的最高预算,且要求不得超过最高预算。在实际宣发中,出于对市场高度竞争的反应,宣发公司向出品方发送邮件,要求增加宣发费,并写明若出品方未在一定时间内(异议期)明确反对,则视为其同意。收到邮件后,出品方在异议期内无任何表示,宣发公司便得出出品方同意己方要求,遂增加宣发费。待影片公映完毕进入结算环节时,出品方表示拒绝接受宣发公司...

在异议期内沉默回应,不视为出品方同意宣发方增加宣发费的要约

发表于 2026-01-04

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三种特殊情形

【原创】文/汐溟在《在异议期内沉默回应,不视为出品方同意宣发方增加宣发费的要约》一文中,笔者讨论了出品方未在宣发方指定的回复期内作出回复,不视为其同意变更宣发合同。但对其间的两个问题,即宣发方是否有权设定异议期要求出品方必须在该异议期内作出回复,若不回复便视为同意?该设定是否有效?另外,出品方的沉默有何法律意义?扩而广之,该问题可以转化为:要约人是否有权要求受要约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逾期未...

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三种特殊情形

发表于 2026-01-04

如何判断影片份额的真实性?

【原创】文/汐溟在与影片投资份额相关的交易中,如何判断所转让份额的真实性,亦即转让方对所转让之投资份额是否真实持有系出现频次较高的问题。本文根据笔者的职业经验,提供如下几个标准,供当事人参考。首先,最直接的参考依据是转让方对影片的投资出品合同。如果转让方是影片项目的原始发起方,其投资份额的确定根据是影片联合投资出品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其对影片的投资份额及所享有的权利。如果转让方并非影片原始的发起方...

如何判断影片份额的真实性?

发表于 2026-01-04

出品人会议对出品人作出除名或剥夺权益等不利决定无效

【原创】文/汐溟影片出品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在所难免,无法调和时甚至会引发冲突。于是,电影人对这样的情形并不陌生:某位出品人与大多数出品人步调不一致,其他出品人联合起来以会议决定的形式要求该出品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作出某种行为或决定,如同意发行代理费、对主演的替换、增加投资等等,若逾期未履行,则免去其所在公司出品方身份或者剥夺其出品方署名,甚至要求其自愿接受放弃投资权益等。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是,影片...

出品人会议对出品人作出除名或剥夺权益等不利决定无效

发表于 2026-01-04

合同未约定影片投资方享有知情权,投资方是否有权要求相对方披露信息?

【原创】文/汐溟在一般意义上,合同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应以合同为依据,若合同中未明确赋予其权利,则该项权利因无合同约定而无法支持。影片投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资方享有影片项目的知情权,投资方基于该知情权要求相对方披露自己所需要或关注的信息。若相对方拒绝披露,会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但如笔者所见,在某些影片投资合同中,对投资方的知情权未做任何约定,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讲,知情权并非投资方的合同权利。但无...

合同未约定影片投资方享有知情权,投资方是否有权要求相对方披露信息?

发表于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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