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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给付
我国《合同法》中并未采纳给付的概念,但这丝毫不能降低给付概念在理论及实务中的重要意义。通说认为,给付是当为或不当为特定的行为,其最底层的内涵是行为。陈华彬教授认为,给付是债务人应为的一定行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的统称(参见陈华彬著:《债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心稳教授认为,给付,“是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刘心稳著:《债权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发表于 2026-01-04
违约损害赔偿之损害
损害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事实前提。我国合同法并未对损害的内涵作出界定。《奥地利民法典》规定,“损害是给某人财产、权利或人身造成的不利益。”我国理论界对其内涵有个别损害说和损害事实说。个别损害说认为,损害是由于债务不履行而使债权人的特定法益遭受的损失;损害事实说认为,债务不履行的事实本身即是损害。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112条及113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发表于 2026-01-04
合同可撤销事由之欺诈
【原创】文/汐溟欺诈的内涵虽然抽象,但其解释大体相同。梁慧星教授认为,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限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梁慧星著:《民法总则讲义》,法律出版社,123页)”。卡尔·拉伦茨教授认为,“欺诈是指通过夸耀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故意引起或维护某种错误,以达到影响被欺诈者决策的目的(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第542...![]()
发表于 2026-01-04
下映或授权期届满,宣发合同已终止,诉请解除不能支持
【原创】文/汐溟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易言之,解除是合同终止之因,终止是合同解除之果。按通常的逻辑也可知,因果关系不可颠倒。若合同已然终止,则解除当然无从发生。在诉请解除合同之前,应先评定合同的效力,但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关注点多为是否存在效力障碍情形,即合同是否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较少考虑效力的自然终止情形。事实上,除解除外,合同终止的原因还包含清偿、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等...![]()
发表于 2026-01-04
欺诈与违约都会造成合同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二者应如何区分?
【原创】文/汐溟违约系当事人对债务的违反、未依债的内容为给付,致使债权内容未能实现的现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违反将构成违约。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内容是当事人所追究的“应然”理想,若当事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该理想得以实现;若当事人未依约定内容履行,则实然的现实与应然的理想不一致、冲突。欺诈同样会造成这种冲突。无论是欺诈方以虚假陈述的积极方式诱使被欺诈方作出错误的表示还是以恶意隐瞒、拒...![]()
发表于 2026-01-04
约定宣发计划应经版权方确认,未确认而执行构成履行瑕疵
【原创】文/汐溟在代理宣传发行关系中,为能对影片的宣传发行事宜进行监管,作为委托方的版权方会要求代理的宣发方在制定完宣发计划及具体的执行方案之后应先经其确认,在版权方对宣发计划和方案明确认可同意后宣发方才可落实执行。这是版权方对宣发工作的前端控制。版权方通过对宣发计划和方案行使知情权和审核权的方式来对宣发方的工作予以管控,防止宣发方滥用宣发权从而损害其利益。然而,宣发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影片的宣传效果...![]()
发表于 2026-01-04
意思表示(一)
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后果,系行为人追求所致,所以就必然需要和存在行为人的意愿。该意愿应该以某种方式向相对人表达,否则他人无从得知,也就不会产生行为人希望的后果。行为人内心的意愿与外在的表示的统一,即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起点,也是其必不可少的核心要件。意思表示的意义并非单向的表达,而是双向的沟通。意思表示需要相对人接受并理解。因此,在存在相对人的场合,意思表示应具须受领性,亦即意思表示若发...![]()
发表于 2025-12-31
发行协议纵未赋予委托方对发行服务有确认权,确认权亦当然存在(一)
【原创】文/汐溟不久前,笔者处理一起电影投资纠纷案,在向对方发函请求告知其投资款的实际出缴情况后,遭到对方律师的拒绝。其理由为:合同虽然约定了其负有对影片投资的义务,但合同并未约定我方对其投资义务的履行情况享有知情权,因此,其有权拒绝我方提出的对其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披露请求。易言之,在合同关系中,对相对方是否履行义务的事实,另一方无权获知。对其主张笔者暂不作评论,观点见以下的案例。A与B签订《发行...![]()
发表于 2025-12-31
意思表示(二)
意思表示是对某种事实构成的描述,该事实构成是对某种意义或含义的表达。对于意思表示所要表达的意义,人们不能依托于直观地感知而只能去理解。意思表示的解释是对可感知事件的含义的探求;探求的对象并非事实而是事实可被理解的含义。意思表示之解释,其主要目的在于意义的诠释。在对其诠释的过程中,既要与事实认定和证据程序区分开,也要与法律规定的事实构成的涵摄相区分。在意思表示解释的过程中,相伴随的对事实构成的认定并...![]()
发表于 2025-12-31
保底分账发行中,发行方未垫付宣发费,无损片方权益(一)
【原创】文/汐溟众所周知,债务人应当按照债之本旨来履行义务,而债之本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所要实现的目的。总之,债务人所负的给付义务是为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利益。自债权人视之,其得为请求债务人之给付意在满足自身之权益。依据通常地理解,给付与给付利益是分离的,给付属于债务人,给付利益属于债权人,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但是,是否存在二者同一的情形?给付与给付利益同属于债务人?此种情形下,若债务人拒...![]()
发表于 2025-12-31
保底分账发行中,发行方未垫付宣发费,无损片方权益(二)
【原创】文/汐溟本文承续《保底分账发行中,发行方未垫付宣发费,无损片方权益(一)》一文。在该文中,笔者提出“给付与给付利益同属于债务人,此种情形下,若债务人拒绝给付或存在给付瑕疵,是否还构成违约或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并列出实务案例及裁判理由对其初步解释。本文尝试对该问题及裁判的法理依据进行深入解读。本文认为,法院裁判认为,假定B违反垫付宣发费的义务,也不会造成发行困难。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直接...![]()
发表于 2025-12-31
合同内容在认定欺诈中的作用
合同欺诈的结果是表意人作出不真实、欺诈方期待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集中表现为表意人作出签约决定、实施签署行为。表意人或者被欺诈方意思表示的对象是对所签合同的同意。所有合同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共同作为表意人确认的对象。假定存在欺诈情形,且欺诈事实已经转化为合同内容,则该合同内容在被欺诈方签约前已经作为待签合同文本呈现给被欺诈方,作为其作出签约决定的合同依据,构成其限于错误判断的根源;签约后,具备欺诈性...![]()
发表于 2025-12-31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证?(一)
【原创】文/汐溟对影视行业从业者而言,优先投资权这个概念并不陌生。对于具有战略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合作方在投资伊始便抢占项目未来开发的先机,约定对续集、衍生品或其他改编作品享有优先的投资权利。但如同知情权一样,优先投资权的约定通常又较为简单,内容并不丰富,且实践中因此而生纠纷又较少,所以大多数人对此概念的认知又是抽象模糊的。本文选取一个真实案例对优先投资权诸问题进行探究。该案例内容丰富,笔者以序列...![]()
发表于 2025-12-31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证?(二)
【原创】文/汐溟我们集中分析协议中约定的优先投资权的构成要件。协议约定:“本协议中动画项目的长期合作安排:A对B制作的动画片享有优先投资权。B及B控制人C(编辑和导演)、D(产品设计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以B的名义制作的、出品的动画片,应将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提供给A,如A审核后确认愿意投资,原则上双方按以下条件合作:A投资占30%,B投资占70%,其中A类动画片(制作标准以《超*武装》为准)总投...![]()
发表于 2025-12-31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障?(三)
【原创】文/汐溟前文中,笔者对优先投资权的合同含义、构成要件及约定意旨进行了分析解释。以此为依据,笔者对B之抗辩主张及事实理由予以评述。该评判以严格的合同根据为标尺,暂不考虑其他事实,仅代表本文观点。首先,B提出“《动画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仅是B与A之间就投资总额在1200万元以下部分的动画项目进行合作的意向书、框架性协议,关于具体动画项目的合作,双方需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合作条件后另...![]()
发表于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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