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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后期制作委托合同的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

【原创】文/汐溟 李祎璠“委托”一词具有较大的包容性,生活中的大量行为都可以用“委托”来表达。委托作品常常以委托制作合同为基础,为得到影片而与另一方签订的委托其进行制作的合同通常冠以“委托制作合同”之名,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并非仅有委托合同之“名”便具有委托合同之“实”,本文旨在从真实案例出发,具体分析影片后期制作委托合同的合同性质。甲公司与乙签订影片后期制作委托合...

影片后期制作委托合同的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如未在约定时间上映便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该约定具备何种性质?

【原创】文/汐溟假定涉诉合同有如下约定:甲方承诺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未如期上映,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在笔者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合同中均出现过类似的约定。这种约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该约定作为合同条款存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其中包含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

影片如未在约定时间上映便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该约定具备何种性质?

发表于 2025-03-28

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权金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二)

【原创】文/汐溟原告以动画栏目的形象与被告合作,授权被告将其形象用于授权产品。授权形象为美术作品,虽未明确授权内容,但应为复制权。被告应支付原告授权金。授权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为:分成授权金的金额为被告销售额的15%。原告收取授权金的方式不是直接收取固定的金额,而是以被告的销售额为基数,按固定的比例收取分成。同时,被告应有最低产品生产数量的要求,相应的原告也有最低宣传目标的要求。诉讼中,法院认为该...

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权金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二)

发表于 2025-03-28

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权金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一)

【原创】文/汐溟动画电影中的卡通人物或形象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受到保护。知名卡通形象具有传播基础,对其做衍生品的开发能产生商业价值。因此,卡通形象的商业化权也就是对其复制权进行使用,将其形象复制到商品上的商业化权利。因本质上仍是对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使用,实施的是作品的复制行为,所以,行为人应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亦即著作权人的许可。又因为双方之间是典型的商事合作关系,需要有合同约束双方之间的关...

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权金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一)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投资类合同中,违约方的抗辩权行使是否受期限限制?(二)

【原创】文/汐溟这种过错首先表现为对投资方利益的漠视。合同关系也是一种合作关系。合作以尊重为基础,有尊重才会有信任,有信任才能有协作,有协作合同才能向前推进履行。尊重的本质是重视对方的利益,对其权益以及关注的问题予以关怀,至少应有必要的关切。而该案中从甲的行为中可以窥见其逻辑,乙如何理解、如何认知己方的履约行为,是否会解除合同甚至是否会引发讼累均无所谓,无论发生何种结果,也无论这种结果对乙方甚至...

影片投资类合同中,违约方的抗辩权行使是否受期限限制?(二)

发表于 2025-03-28

将引进片发行权和收益权列为版权的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引进国外影片在国内发行并进行份额转让在电影投资市场中已屡见不鲜。同时基于国外影片的特殊性质,引进片在我国发行需要相关权利主体履行一系列的引进报批程序。通常情形下,引进片引进的不是电影片的版权,而是在中国地区的发行及收益的权利。而基于上述权利,将电影的收益份额对外进行转让亦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但若取得国外电影的发行和收益权利后,将该等权利描述为版权并对外进行出让,...

将引进片发行权和收益权列为版权的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投资类合同中,违约方的抗辩权行使是否受期限限制?(一)

【原创】文/汐溟影片投资类合同中,投资方有按时支付投资的义务,相对方也有在条件成就时结算发行款的义务,或者如果有保底条款,在保底期限届满时履行保底承诺、退还投资款的义务。与这些义务对应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即支付投资、结算收益或退还投资款的给付请求权。但有请求权便有抗辩权,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否定其请求,这就是抗辩权。本文讨论的问题是,抗辩权的行使是否有时间限制?抗...

影片投资类合同中,违约方的抗辩权行使是否受期限限制?(一)

发表于 2025-03-28

联合出品方在投资合同中自称为出品人是否属于欺诈?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电影的出品方指的是电影的制片方,是直接推动整个影视项目的主体,其对于电影项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说,没有出品方,就没有该电影项目。联合出品方,指的是在电影出品方制作影片的过程中,参与投资并按照投资比例享有相应的版权或分红权收益的主体。相较于出品方,联合出品方对于电影项目的影响更弱一些。在电影投资市场当中,诸多联合出品方可能会选择在出资占得某电影项目的收益份额后,再行将份额...

联合出品方在投资合同中自称为出品人是否属于欺诈?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版权共有,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下)

【原创】文/汐溟本文承续上文。分析版权共有的约定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先区分转让方是否持有版权。如果转让方无版权,却在转让合同中作出共有版权的约定,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对合同义务自始无履行能力。既不会要求受让方出具版权授权书,也不会给受让方在影片上署名。如果转让方持有影片版权,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如下影响:第一,就认知层面而言,如上文所说,之所以约定影片版权共有,较大可能是转让方不清楚此种约定的法...

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版权共有,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下)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版权共有,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上)

【原创】文/汐溟影片收益权转让性质的投资合同中,通常受让方无影片版权,仅仅按投资比例享有影片收益权。特殊情形下,也会约定受让方按投资比例享有影片的版权。这种非典型的特例性约定,对合同的履行是否有影响?有何种影响?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影片投资合同中有如下约定:“因联合投资摄制影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全部权利及其衍生权利和相关权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由甲乙双方及其他投资方(如有)按照...

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版权共有,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上)

发表于 2025-03-28

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附条件?---影片投资方所发附加条件的解除通知是否必然行使解除权?(下)

【原创】文/汐溟上文中提到解除作为形成权,所附条件并非当然无效,这与主流的形成权的观点有些冲突。主流的观点认为,形成权是赋予权利主体以单方面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的法律之力。既然该他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的事实,因此必须保护他免受不公平结果的损害。而相对人保护的方式,便是对形成权行使的两条限制规定:一为形成权的行使通常不得附有条件和和附有期限,二为形成权的行使不可撤回。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有条...

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附条件?---影片投资方所发附加条件的解除通知是否必然行使解除权?(下)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合同同时约定保底和分成,整体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原创】文/汐溟在《影片合同同时约定保底和分成,区分合同性质有何重要意义?》一文中,笔者提出与保底条款和分成条款相对应,合同具有借款合同与投资合同的两重性质,而前者为有名合同,后者为无名合同。影片合同从整体而言,包含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此两种合同的性质构成合同的整体基调。尽管影片合同中还约定有其他性质合同的某些内容,但既然借款合同与投资合同成为合同的主要性质,其他性质合同的内容部分可以为该两种性...

影片合同同时约定保底和分成,整体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逾期上映是否均能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不可抗力条款作为一个合同必备条款一直都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但在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背景之下,不可抗力条款似乎成为了一颗雷,随时都有被引爆的可能。近期有诸多电影投资合同的当事人向笔者进行咨询,主要的问题就涉及到,在疫情发生后,援引电影投资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作为抗辩依据是否合理?我们知道,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责事由,指的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超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

影片逾期上映是否均能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发表于 2025-03-28

合同期内影片未发行,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四)--同类IP最低票房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作为赔偿依据?

【原创】文/汐溟前文中笔者设定案情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违约方存在一系列违约行为,且每项违约行为所违反的义务均有主要义务的性质;第二,影片未在约定的上映期内上映,且至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仍未发行;第三,影片为同类IP的系列电影,同系列的电影票房均有优异成绩;第四,守约方以同类IP最低票房为赔偿依据,认为如影片上映,至少能获得该结果;第五,违约方也持此种观点,同意守约方主张,即同样认为如影片上映,也会产...

合同期内影片未发行,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四)--同类IP最低票房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作为赔偿依据?

发表于 2025-03-28

影视公司擅自把与编剧共同创作的剧本进行版权登记,是否侵权?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近期,有很多编剧朋友都向笔者咨询一个问题,就是在影视公司与自然人编剧共同创作的情形下,当影视公司方擅自将创作完成的剧本拿去进行版权备案登记,该行为是否侵犯了自然人编剧的著作权?案例2009年3月16日,A公司(甲方)和编剧王某(乙方,笔名将进酒)签订了一份《编剧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创作某剧本、共同拥有某剧本的版权,甲方法人张某与乙方享有该剧剧本的编剧永久署名...

影视公司擅自把与编剧共同创作的剧本进行版权登记,是否侵权?

发表于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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