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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剧本转让费的抗辩权,行使是否有期限的限制?(二)
【原创】文/汐溟上文中我们提到,编剧向电影公司转让剧本著作权后,电影公司未付转让费,经编剧多次催告后电影公司仅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未提出其他抗辩理由。编剧向法院起诉后电影公司才提出新的抗辩主张,如交付形式不认可,应交付签名的纸质版而仅提供微信电子版;版权存在瑕疵,编剧并非剧本的完整著作权人;提供的剧本质量存在瑕疵,应继续修改等。这些抗辩主张在诉前并未提及而在诉讼中提出,就提出期限而言是否合法?是否...![]()
发表于 2025-04-01
拟定主演与最终主演不一致,投资方能否撤销合同?
【原创】文/汐溟影片合同中对主演的约定以待定或拟定为主,确定属例外情形。多数情形下在主演一栏会约定主演名单,在其名单之后作拟定补充。最终的主演和合同中约定的拟定主演多不一致,但实践中较少因此而发生纠纷。一方面是因为最终的主演和拟定的主演票房影响力相差不大,具有相同或近似的级别,对最终的票房影响不大,对投资方的权益也无实质性损害;另一方面对于主演的更换,当事人之间有过协商或沟通,投资方对该事项同意或...![]()
发表于 2025-04-01
拒付剧本转让费的抗辩权,行使是否有期限的限制?(一)
【原创】文/汐溟在一起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涉及到受让方抗辩权的行使期限问题。该案中,编剧将剧本著作权转让给电影公司,约定了转让费及支付方式,合同并未约定剧本的交付方式,也未约定剧本的质量与验收修改等问题。签约前,电影公司并未看过剧本,未对其审查。合同签订后,编剧以微信形式向电影公司负责人发送剧本,电影公司收到剧本后无任何回应。此后,编剧多次向电影公司催要转让费,电影公司始终以项目取消为由拒付...![]()
发表于 2025-04-01
电影超出拟定上映时间多久,投资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投资款?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电影投资合同当中,通常均会将影片的相关信息写明,包括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电影备案信息、拟定上映时间等等。由于电影行业的特殊性质,很多电影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可能尚未开始拍摄,处于剧本备案阶段,又或者拍摄完毕的影片处于报审阶段,但何时能够通过审批,领取龙标进而获得公映许可证犹未可知。对于电影的上映时间,通常难以做到准确把握。在此基础之上,几乎所有电影投资合同当中的...![]()
发表于 2025-03-28
委托创作合同中面对委托方的百般刁难,制作方该“认输”吗?
【原创】文/汐溟 李祎璠序言:交付验收经常存在于委托创作合同的履行当中。当委托创作合同中出现制作人交付成片质量未达到委托方所期望的效果,特别是双方对于成片具体呈现方式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是否能认定制作人的违约责任呢?案件事实:A公司与制作人B签订后期制作委托合同,约定B需要为A公司提供后期制作服务,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需要包含的特效镜头,其部分内容表述为“开场中主人公翻开日记本,...![]()
发表于 2025-03-28
附条件退还影片投资款的义务,能否因不可抗力免除?
【原创】文/汐溟在《影片如未在约定时间上映便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该约定具备何种性质?》一文中,笔者认为如合同存在如“甲方承诺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未如期上映,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类的约定,其性质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文讨论不可抗力对该约定是否有阻却效力,亦即不可抗力对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免责”作用。具体而言,合同约定“甲方承诺影片在...![]()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后期制作委托合同的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
【原创】文/汐溟 李祎璠“委托”一词具有较大的包容性,生活中的大量行为都可以用“委托”来表达。委托作品常常以委托制作合同为基础,为得到影片而与另一方签订的委托其进行制作的合同通常冠以“委托制作合同”之名,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并非仅有委托合同之“名”便具有委托合同之“实”,本文旨在从真实案例出发,具体分析影片后期制作委托合同的合同性质。甲公司与乙签订影片后期制作委托合...![]()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如未在约定时间上映便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该约定具备何种性质?
【原创】文/汐溟假定涉诉合同有如下约定:甲方承诺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未如期上映,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在笔者代理的多起案件中,合同中均出现过类似的约定。这种约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该约定作为合同条款存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其中包含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
发表于 2025-03-28
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权金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二)
【原创】文/汐溟原告以动画栏目的形象与被告合作,授权被告将其形象用于授权产品。授权形象为美术作品,虽未明确授权内容,但应为复制权。被告应支付原告授权金。授权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为:分成授权金的金额为被告销售额的15%。原告收取授权金的方式不是直接收取固定的金额,而是以被告的销售额为基数,按固定的比例收取分成。同时,被告应有最低产品生产数量的要求,相应的原告也有最低宣传目标的要求。诉讼中,法院认为该...![]()
发表于 2025-03-28
以分成形式收取卡通形象授权金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一)
【原创】文/汐溟动画电影中的卡通人物或形象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受到保护。知名卡通形象具有传播基础,对其做衍生品的开发能产生商业价值。因此,卡通形象的商业化权也就是对其复制权进行使用,将其形象复制到商品上的商业化权利。因本质上仍是对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使用,实施的是作品的复制行为,所以,行为人应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亦即著作权人的许可。又因为双方之间是典型的商事合作关系,需要有合同约束双方之间的关...![]()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投资类合同中,违约方的抗辩权行使是否受期限限制?(二)
【原创】文/汐溟这种过错首先表现为对投资方利益的漠视。合同关系也是一种合作关系。合作以尊重为基础,有尊重才会有信任,有信任才能有协作,有协作合同才能向前推进履行。尊重的本质是重视对方的利益,对其权益以及关注的问题予以关怀,至少应有必要的关切。而该案中从甲的行为中可以窥见其逻辑,乙如何理解、如何认知己方的履约行为,是否会解除合同甚至是否会引发讼累均无所谓,无论发生何种结果,也无论这种结果对乙方甚至...![]()
发表于 2025-03-28
将引进片发行权和收益权列为版权的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引进国外影片在国内发行并进行份额转让在电影投资市场中已屡见不鲜。同时基于国外影片的特殊性质,引进片在我国发行需要相关权利主体履行一系列的引进报批程序。通常情形下,引进片引进的不是电影片的版权,而是在中国地区的发行及收益的权利。而基于上述权利,将电影的收益份额对外进行转让亦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但若取得国外电影的发行和收益权利后,将该等权利描述为版权并对外进行出让,...![]()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投资类合同中,违约方的抗辩权行使是否受期限限制?(一)
【原创】文/汐溟影片投资类合同中,投资方有按时支付投资的义务,相对方也有在条件成就时结算发行款的义务,或者如果有保底条款,在保底期限届满时履行保底承诺、退还投资款的义务。与这些义务对应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即支付投资、结算收益或退还投资款的给付请求权。但有请求权便有抗辩权,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否定其请求,这就是抗辩权。本文讨论的问题是,抗辩权的行使是否有时间限制?抗...![]()
发表于 2025-03-28
联合出品方在投资合同中自称为出品人是否属于欺诈?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电影的出品方指的是电影的制片方,是直接推动整个影视项目的主体,其对于电影项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说,没有出品方,就没有该电影项目。联合出品方,指的是在电影出品方制作影片的过程中,参与投资并按照投资比例享有相应的版权或分红权收益的主体。相较于出品方,联合出品方对于电影项目的影响更弱一些。在电影投资市场当中,诸多联合出品方可能会选择在出资占得某电影项目的收益份额后,再行将份额...![]()
发表于 2025-03-28
影片投资合同中约定版权共有,对合同履行有何影响?(下)
【原创】文/汐溟本文承续上文。分析版权共有的约定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先区分转让方是否持有版权。如果转让方无版权,却在转让合同中作出共有版权的约定,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对合同义务自始无履行能力。既不会要求受让方出具版权授权书,也不会给受让方在影片上署名。如果转让方持有影片版权,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如下影响:第一,就认知层面而言,如上文所说,之所以约定影片版权共有,较大可能是转让方不清楚此种约定的法...![]()
发表于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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