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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跳槽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近日,在实务中出现了对直播平台吸纳违约跳槽主播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判决,这是否意味着司法审判对主播跳槽现象背后所隐含的直播平台商业竞争行为的定性? 在这个全民直播的时代,直播平台林林总总,各大平台内的主播也是形形色色。而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微妙,主播与平台签约后跳槽的新闻也屡见不鲜。甚至很多主播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前景,不惜在合约期内冒着承担高额...

主播跳槽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发表于 2025-12-12

将小说改成有声书,侵犯改编权吗?

【原创】文/汐溟 杨杨随着科技发展,除了通过视频平台观看影视作品,人们也越来喜欢通过音频平台来“听”一部影视作品。诸如大火的网络剧《陈情令》《盗墓笔记》等影视作品,其原著小说也被改编成有声小说、广播剧的形式供大家欣赏。那么将文字小说改编成有声小说、广播剧,其改编权的行使界限是如何界定的呢?改编行为又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案例】经小说《狼王梦》(以下简称“该小说”)原作者授权...

将小说改成有声书,侵犯改编权吗?

发表于 2025-12-12

影片决算时制作成本违约,剩余投资款该如何处理?制片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原创】文/汐溟剑走偏锋,认可合同已经终止或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寻求解除合同而是在项目结束后清算资产的方式来处理投资方之间的关系,或许能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这种处理方式同样适用于影片制作成本低于约定的场合。实际上,无论是联合摄制影片中的制作成本,还是以进口片发行为投资对象的宣发成本,均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资金的使用数额。但约定是一回事儿,履行是另外一回事儿,履行结果是否是约定的资金数额,需要双方来...

影片决算时制作成本违约,剩余投资款该如何处理?制片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 2025-12-12

《令人心动的offer》里的实习生是表演者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令人心动的offer》是由腾讯视频推出的律政职场观察类真人秀节目,节目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明星嘉宾在演播厅内通过观看录像,观察几位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内的职场生活,并进行点评和竞猜,以决定最终能够转正录用的实习生名额是否增加。该节目以职场观察为核心定位,一经播出即获得了众多网友的热烈追捧。如今第二季也已经正式推出,今日本文就结合近日比较火的“offer”节目,浅析真人秀节目的参...

《令人心动的offer》里的实习生是表演者吗?

发表于 2025-12-12

负责剧本管理的一方违约,另一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合作拍摄影片中,负责剧本管理的一方如果迟延交付剧本或中止创作,另一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问题:双方合作拍摄制作影片,虽然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合伙关系,但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合伙做生意,比如两个人一起合伙盘下一个饭店,那通常俩人会有分工,管账、宣传、采购、后厨等等由二人分担,一来呢是每个人擅长的领域不同,优势可以互补,二来呢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合作拍摄影片也如此。影片拍摄是个系统工程,可...

负责剧本管理的一方违约,另一方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

发表于 2025-12-12

为何剧本的故事核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很多编剧并不理解,著作权法为什么不保护思想,在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前提下,到底怎么样才算抄袭? 最近,笔者在工作当中接触到的很多编剧,都提出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就是编剧把自己的故事核给合作方看了,之后双方并未就进一步合作达成协议。但此后编剧们发现,自己的故事创意被对方“剽窃”了,对方根据自己的故事核编写出了一个剧本。在这样的情形之下,编剧朋友们都认为自己的权益...

为何剧本的故事核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发表于 2025-12-12

剧本已交,稿酬已付,合同解除后如何“恢复原状”?

【原创】文|汐溟  杨杨 序言: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一般我们想当然的认为,合同解除后就是要“恢复原状”。那么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据此要求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乙编剧返还全部已支付的稿酬,是否真的能被支持? 案例:甲公司委托某知名编剧乙(下称“乙编剧”)创作《XX阵营》电视剧的剧本分集大纲,双方于2018年4月3日签署剧本分集大纲委...

剧本已交,稿酬已付,合同解除后如何“恢复原状”?

发表于 2025-12-12

拍摄改编自小说的剧本须获得双重授权,否则或将承担侵权责任?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言:使用演绎而来的剧本拍摄一部影视作品,除了要取得编剧的授权以外,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将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演绎作品指的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新作品。在影视作品当中,有很多都是根据演绎作品拍摄出来的。最为典型的情形,就是剧本改编自小说。比如前一段时间很火的网剧《沉默的真相》、《隐秘的角落》等便属于此种情形,该两...

拍摄改编自小说的剧本须获得双重授权,否则或将承担侵权责任?

发表于 2025-12-12

被告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原创】文|汐溟 杨杨 序言:合同纠纷中,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应如何理解?在其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到底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019年3月,李明明与天天公司签订了《院线电影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后李明明认为天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因此提起诉讼。起诉时,李明明作为原告就管辖法院的选择犯了愁。《投资协议》第九条争议的处理约定“...

被告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表于 2025-12-12

电影上映,甲方却未在出品人信息之列,是否构成欺诈?

【原创】文/汐溟 杨杨 序言:是否是电影的投资制作方?是否享有电影的版权?这两项系电影投资中较为重要的事项,对该事项的判断足以影响投资人是否进行投资。电影联合投资协议中的甲方如若隐瞒、虚构或夸大影片的真实版权信息和制作班底,极有可能会构成欺诈。正文:2018年12月,李某(乙方)与荣荣公司(甲方)就电影《前任》(以下简称“影片”)的投资合作事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

电影上映,甲方却未在出品人信息之列,是否构成欺诈?

发表于 2025-12-12

服务包装条款有“欺诈性”,艺人能撤销合同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艺人通常会将服务包装费用与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联系起来,但是实际并非如此。艺人的服务包装费多数时候仅作为经纪公司为其提供的包装服务对价,而艺人往往对此并不了解。很多时候,艺人为了自身的发展会选择向公司支付这笔费用,但当经纪公司并未给予艺人所期待的包装服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时,艺人会有受到欺骗之感,此时便会与经纪公司产生冲突。那么艺人能否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

服务包装条款有“欺诈性”,艺人能撤销合同吗?

发表于 2025-12-12

访谈类综艺节目,是类电作品吗?

【原创】文/汐溟 杨杨关于短视频综艺节目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向来都有争议。其属于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类电作品?还是属于录像制品?一直未有定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发布的涉短视频著作权典型案例就“字节跳动公司诉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京73民终1910号】对访谈类短视频节目的性质做出了回应,我们借此做简要探讨。【案件详情】原告:...

访谈类综艺节目,是类电作品吗?

发表于 2025-12-12

传播有声小说若侵权,谁应负责?

【原创】文|汐溟 杨杨关键词:有声小说、音频平台、侵权责任 随着娱乐形式的多样化,一些优质的有声读物平台(也称“音频平台”),如喜马拉雅、企鹅FM、荔枝FM等越来越深受用户喜欢。有些粉丝们也会将热门影视剧IP或网络小说演绎成有声小说形式上传到平台上。那么该行为是否侵权呢?如若侵权,那么作为传播有声小说的平台一方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呢?【案例】原告陈某系《麻衣世家》、《麻衣世家...

传播有声小说若侵权,谁应负责?

发表于 2025-12-12

签约两周后即更换直播平台,主播也要赔偿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主播在与平台签约前,应当考虑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双方是否会实际履约,如果不履约的话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案例:2017年4月13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互联网演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主播的包装、推广、经纪管理领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进行深入合作。协议签署后,甲方授予乙方“官方签约公会”资格,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相应的直播平台上...

签约两周后即更换直播平台,主播也要赔偿吗?

发表于 2025-12-12

影片投资款只是虚化的数字,没有合同效力吗?

【原创】文/汐溟本人代理的一起影片投资合同纠纷的案件本周开庭。该案中影片为进口成片,双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影片的投资款为9000万元,我的当事人投资180万元,获得影片2%的收益权。影片院线上映后,我的当事人可分配收益接近于无、可以忽略不计。我作为代理人,以对方违反投资款的约定、未足额出资构成根本违约为依据而行使解除权。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主张,合同中对投资款9000万的约定没有实际意义,我方当事人以...

影片投资款只是虚化的数字,没有合同效力吗?

发表于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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