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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三种特殊情形
【原创】文/汐溟在《在异议期内沉默回应,不视为出品方同意宣发方增加宣发费的要约》一文中,笔者讨论了出品方未在宣发方指定的回复期内作出回复,不视为其同意变更宣发合同。但对其间的两个问题,即宣发方是否有权设定异议期要求出品方必须在该异议期内作出回复,若不回复便视为同意?该设定是否有效?另外,出品方的沉默有何法律意义?扩而广之,该问题可以转化为:要约人是否有权要求受要约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逾期未...![]()
发表于 2026-01-04
如何判断影片份额的真实性?
【原创】文/汐溟在与影片投资份额相关的交易中,如何判断所转让份额的真实性,亦即转让方对所转让之投资份额是否真实持有系出现频次较高的问题。本文根据笔者的职业经验,提供如下几个标准,供当事人参考。首先,最直接的参考依据是转让方对影片的投资出品合同。如果转让方是影片项目的原始发起方,其投资份额的确定根据是影片联合投资出品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其对影片的投资份额及所享有的权利。如果转让方并非影片原始的发起方...![]()
发表于 2026-01-04
出品人会议对出品人作出除名或剥夺权益等不利决定无效
【原创】文/汐溟影片出品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在所难免,无法调和时甚至会引发冲突。于是,电影人对这样的情形并不陌生:某位出品人与大多数出品人步调不一致,其他出品人联合起来以会议决定的形式要求该出品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作出某种行为或决定,如同意发行代理费、对主演的替换、增加投资等等,若逾期未履行,则免去其所在公司出品方身份或者剥夺其出品方署名,甚至要求其自愿接受放弃投资权益等。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是,影片...![]()
发表于 2026-01-04
合同未约定影片投资方享有知情权,投资方是否有权要求相对方披露信息?
【原创】文/汐溟在一般意义上,合同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应以合同为依据,若合同中未明确赋予其权利,则该项权利因无合同约定而无法支持。影片投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资方享有影片项目的知情权,投资方基于该知情权要求相对方披露自己所需要或关注的信息。若相对方拒绝披露,会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但如笔者所见,在某些影片投资合同中,对投资方的知情权未做任何约定,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讲,知情权并非投资方的合同权利。但无...![]()
发表于 2026-01-04
龙标与公映许可证不同,应谨慎约定付款条件
【原创】文/汐溟影片龙标与公映许可证性质不同,代表的行政程序意义有较大差异。《电影片送审须知》中将影片审查分为三个阶段性程序:影片初审、领取片头(龙标)和影片终审。每个程序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同,审查对象不同,审查的结果也不同。按照《电影片送审须知》的要求,影片初审需提交的材料包含以下九项: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3...![]()
发表于 2026-01-04
进口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九项潜在违约点解析
【原创】文/汐溟进口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以自己对进口片享有引进版权之身份,有权对其宣传并发行获取收益,转让方将对该片享有的投资权益部分份额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就投资权益份额转让之权利义务所做之约定,即为进口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为便于讨论,我们假定合同中出现如下约定或包含类似含义之条款:一、转让方对进口片享有发行权或其他版权(版权条款);二、影片总投资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投资额...![]()
发表于 2026-01-04
以股票知识分享方式推介的影片投资项目存在较高的合同风险,签约需谨慎
【原创】文/汐溟笔者近一段时间内接触到几起影片投资份额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其中一类案件有如下共同特征:首先,当事人被拉入某个股票交流群,群中有老师讲解股票知识,分享股票及投资经验;其次,有人会在群中推介某个电影项目,并声称该项目会有较高收益,同时群中有人会以某种方式响应、支持该项目;再次,当事人受到影响后对其产生投资兴趣,便会主动添加电影项目公司的联系人,以微信的方式协商投资事宜;第四,影片项目...![]()
发表于 2026-01-04
影片宣发权的规则设计
【原创】文/汐溟在影片联合出品类合同中,较多的情形下会约定某一方负责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即影片宣发工作由该方负责,此外不作细化约定。少数情形也会出现较严密的约定,即合同约定宣发费的上限,超出该上限的部分由负责宣发的一方自行承担,同时会赋予另一方知情权乃至监督权,但通常不会细化约定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实践中,负责影片宣发的一方用“宣发权”来定义自己对宣发事务的掌控力,但于此情景下“宣发权”概...![]()
发表于 2026-01-04
影片实际制作费低于预算时,投资方对投资款处理方式的两种选择
【原创】文/汐溟本文讨论如下话题:A与B联合投资某部影片并签订有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影片制作预算(不含宣发)为一亿元,由A投资100万元,占影片投资的1%,按投资比例分享影片发行收益。其余投资由B筹集,B负责影片的制作。此外,影片的宣传、发行、报批等一切事宜均由B负责。合同生效后,A如约支付了100万投资款。但影片发行后与A期待的业绩相差甚远。A遂质疑影片真实的制作费。在A的强烈要求下,双方对影片的...![]()
发表于 2026-01-04
影片实际制作费低于预算时,负责制作的投资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原创】文/汐溟在影片的联合投资合同中,对投资额或制作成本的约定方式有两种:确定或不确定。诸如“双方确认,影片投资额为8000万元”的表述,说明影片的投资额是确定、既定的;而如“影片投资额暂定为8000万元”的约定,表明影片的投资额是不确定、可变更的。对于影片投资额确定的情形,若负责制作的投资方未达约定数额,因其履约行为不合约定而构成违约,此点当无疑义;若投资额的约定是不确定的,用暂定或预计等概念...![]()
发表于 2026-01-04
变更合同的协商性建议并非擅自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违约
【原创】文/汐溟基于契约神圣和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此即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该约束力的表现,一为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为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合同,三为任何一方无权擅自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对该原则予以准确地概括,“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国《民法总则》第136条...![]()
发表于 2026-01-04
《意见征询函》中若无明确的毁约表示,将不构成预期违约
【原创】文/汐溟在《变更合同的协商性建议并非擅自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违约》一文中,笔者论证了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建议,并不违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规定,不构成违约,讨论的基点是“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法律内涵。本文承续前文,讨论变更合同的协商性建议是否构成预期违约的问题。例如,A是某部影片的第一出品方,受全体出品方的授权,代表该片全体出品方与B签订《联合发行协议》及其《保底协议》。依据该协议,...![]()
发表于 2026-01-04
合同受害方减损义务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适用不当反会承担违约责任
【原创】文/汐溟在一方已经违约的情形下,为免于自己的损失无谓扩大,另一方当事人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损失进一步发生,此即为作为受害方当事人的减损义务。对其法律上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损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当事...![]()
发表于 2026-01-04
影片发行权和发行收益权二者独立存在,可以分开转让
【原创】文/汐溟著作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垄断性权利。该权利所针对和控制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即此类行为只有著作权人方可实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专属于著作权人的行为。著作权人通过对特定行为的控制来实现自己的精神价值及财产利益。作为著作权的一项,发行权是著作权人对复制之外流通环节的控制。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发表于 2026-01-04
版权方沉默并另签协议,法律上可视为同意变更。
影片版权方对发行方变更协议的要求不作回复却与第三人签订发行协议,待影片上映后再作拒绝变更的回复,应推定其同意变更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但有时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表意人的表意较为曲折,对其解释也不能仅依据其“表示”。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通过系列行为作出,对其“表示”是否为其“意思”应作推定性解释。以如下的案例为例:A是影片的版权方,与B签订发行协议,授权B对影片的院线发行权,B对影片...![]()
发表于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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