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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发行的影片出品方怠于履行发行义务,联合出品方有权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缘起若影片只有两家出品方,且约定两家出品方共同负责影片的发行,但发行工作分出主次,一家出品方主导,另一家出品方配合。如果主导发行的出品方怠于履行发行义务,致使影片在约定的发行期内未成功发行,或者在较长的期限内都未使影片发行,该结果对配合发行的出品方产生损害。基于配合发行的出品方的立场,其如欲解除合同,应如何行使解除权?具体言之,配合发行的出品方如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
发表于 2025-12-04
改编权、摄制权与合同期限存在何种关联?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通常而言,将一部小说改编成剧本并拍摄成影视作品,缺少不了小说作者的授权。其中,改编权以及摄制权,尤为重要,是将小说转换成一部影视剧作不可或缺的两项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两项权利的定义,分别是“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种权利通常在小说等文字作品的授权类合同当中出现,某个主体通过获得小说作者的改编权授权,从而具有将小说改编成...![]()
发表于 2025-12-04
网吧等局域网范围内存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通常情形下,在大多数人的认知当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此处的“互联网”指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中的信息网络所囊括的范围其实较为广泛,除了我们常说的互联网之外,还包含多种类型的信息网络环境,网吧等局域网就属于其中一种。应当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环境。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
发表于 2025-12-04
完片后解除合同,影片投资款和版权应如何处置?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拍摄影片,影片完片但未上映,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影片的投资款和版权该如何处理?按一般的理解,影片投资款和版权不可兼得,一方当事人选择投资款便该放弃版权。该种处理方式虽属常态,但对其视角不可单一。影片完片后解除合同,当事人在投资款和版权之间习惯性地作出零和选择,尽管实务中被支持的概率较高,但其间的逻辑关系却是多维,值得探究。如笔者所历。笔者的当事人(以下...![]()
发表于 2025-12-04
影视公司担任非编剧职务的职员创作的剧本版权由谁享有?职员是否享有署名权?
【原创】文/汐溟如果在影视公司任职为非编剧类的职位,但公司临时指派或者借调,要求承担编剧工作,该职员创作的剧本版权应该归属于公司吗?职员有署名权吗?近日,笔者处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案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对实践也有指导意义,殊有探讨之必要。案情如下:笔者的当事人小明(化名)在一家影视公司任职,职务为发行专员,工作内容为负责影片宣发的策划和落地等。一年前,公司组织几位编剧创作电视剧剧本,小明来公司...![]()
发表于 2025-12-04
未履行出资义务,影片投资方能否行使知情权?
【原创】文/汐溟影片投资方对影片出资,作为对价其可以获得影片的收益权,同时为保护其投资安全,其享有影片项目的知情权,有权知悉影片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方未对影片出资,其当然无权主张分配收益,出资与收益之间具有对待关系,这容易理解和解释。但出资和知情之间呢?影片投资方如未对影片出资,但却行使知情权,要求合同相对方披露、公开和影片项目相关的信息,诸如演员的签约情况、剧本备案情况等,该要求是否合理?...![]()
发表于 2025-12-04
无书面授权许可,编剧兼导演能否主张侵权?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案情简介:2016年,汪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汪某根据A公司需要担任导演岗位(工种)工作,A公司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汪某工资。2017年,汪某欲拍摄央视的普法栏目剧,遂在友人联系下找到B公司进行合作磋商。经过协商,各方达成共识,由汪某负责剧本创作,B公司负责组建筹拍。B公司向汪某转款2万元,转账备注显示“导演费”。2018年,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与A...![]()
发表于 2025-12-04
电影未按时上映,投资人能否收回投资款?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案情简介:2016年5月,小舒(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就合作拍摄2部网络大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主要约定:本项大电影共2部,片名暂定,每部片长不低于60分钟不超过90分钟(含片头、片尾);本项目两部网络大电影最长制作、发行时间在2年内;随后,小舒按照合同约定分三次将投资款转给了A公司;2016年6月,A公司向小舒出具了《更名知情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小舒两部...![]()
发表于 2025-12-04
何为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在影视剧作的筹拍和发行工作中,确保影视作品承制方具有一系列相关作品的著作权或者相关著作权的合法授权来源极为重要,这关系到影视作品能否得以正常发行的问题。当一部影视作品中的相关著作权未取得合法授权,实际著作权人在发行阶段向有关主体发出作品涉嫌侵权的通知时,将可能导致影视作品的发行事宜被长期搁置,从而造成承制方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为了使得利害关系人不会长时间受此问题之困扰,便...![]()
发表于 2025-12-04
返还影片投资款被忽视的条款:不可抗力解除约定
【原创】文/汐溟众所周知,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我国《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是对不可抗力最普遍的观念,即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责任。除此之外,如果是法律人,还可能进一步思考,不可抗力是合同的法...![]()
发表于 2025-12-04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了也未必能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单方解除权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通常情形下,当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便可主张解除合同。但在特定情境下,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以后,或也不可再行主张解除合同。 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若要想单方解除合同,首先要有解除权。解除权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约定,一种是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n...![]()
发表于 2025-12-04
影片投资款只是虚化的数字,没有合同效力吗?
【原创】文/汐溟本人代理的一起影片投资合同纠纷的案件本周开庭。该案中影片为进口成片,双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影片的投资款为9000万元,我的当事人投资180万元,获得影片2%的收益权。影片院线上映后,我的当事人可分配收益接近于无、可以忽略不计。我作为代理人,以对方违反投资款的约定、未足额出资构成根本违约为依据而行使解除权。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主张,合同中对投资款9000万的约定没有实际意义,我方当事人以...![]()
发表于 2025-12-04
标题“大秦帝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此前的文章当中,笔者曾经探讨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亦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一个智力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具备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标题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并没有明确...![]()
发表于 2025-12-04
合同中未列明摄制权,是否意味着没有转让该权利?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将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拍摄成电视剧,应当具备完整的授权来源,亦即小说作者授权给相关主体的改编权、摄制权,以及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等,那么合同当中若未列出摄制权,是否意味着相关主体只有改编权? 在著作权转让合同当中, 应当具体列明著作权人转让的著作权是哪些种类。具体而言,在一个将小说改编拍摄成影视作品的合作项目中,小说的著作权人应当与被授权的主体在合同...![]()
发表于 2025-12-04
经过授权传播的电影作品仍有可能侵犯编剧权益?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换言之,在编剧授权制片者将文字作品改编成电影作品后,为了方便电影作品的传播,维护投入巨额拍...![]()
发表于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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