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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在认定欺诈中的作用
合同欺诈的结果是表意人作出不真实、欺诈方期待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集中表现为表意人作出签约决定、实施签署行为。表意人或者被欺诈方意思表示的对象是对所签合同的同意。所有合同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共同作为表意人确认的对象。假定存在欺诈情形,且欺诈事实已经转化为合同内容,则该合同内容在被欺诈方签约前已经作为待签合同文本呈现给被欺诈方,作为其作出签约决定的合同依据,构成其限于错误判断的根源;签约后,具备欺诈性...![]()
发表于 2025-12-31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证?(一)
【原创】文/汐溟对影视行业从业者而言,优先投资权这个概念并不陌生。对于具有战略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合作方在投资伊始便抢占项目未来开发的先机,约定对续集、衍生品或其他改编作品享有优先的投资权利。但如同知情权一样,优先投资权的约定通常又较为简单,内容并不丰富,且实践中因此而生纠纷又较少,所以大多数人对此概念的认知又是抽象模糊的。本文选取一个真实案例对优先投资权诸问题进行探究。该案例内容丰富,笔者以序列...![]()
发表于 2025-12-31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证?(二)
【原创】文/汐溟我们集中分析协议中约定的优先投资权的构成要件。协议约定:“本协议中动画项目的长期合作安排:A对B制作的动画片享有优先投资权。B及B控制人C(编辑和导演)、D(产品设计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以B的名义制作的、出品的动画片,应将故事大纲和二集样片提供给A,如A审核后确认愿意投资,原则上双方按以下条件合作:A投资占30%,B投资占70%,其中A类动画片(制作标准以《超*武装》为准)总投...![]()
发表于 2025-12-31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应如何保障?(三)
【原创】文/汐溟前文中,笔者对优先投资权的合同含义、构成要件及约定意旨进行了分析解释。以此为依据,笔者对B之抗辩主张及事实理由予以评述。该评判以严格的合同根据为标尺,暂不考虑其他事实,仅代表本文观点。首先,B提出“《动画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仅是B与A之间就投资总额在1200万元以下部分的动画项目进行合作的意向书、框架性协议,关于具体动画项目的合作,双方需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合作条件后另...![]()
发表于 2025-12-31
疫情虽属不可抗力,影片未如期上映仍可能应返还投资款
【原创】文/汐溟新冠肺炎疫情已被定性为不可抗力。该事件对电影行业有极大的冲击,许多预定春节档的影片被迫撤档。撤档意味着影片未如期上映,负责影片发行的当事人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疫情既被定性为不可抗力,属法定的免责事由,影片的相关责任方籍可此主张免于违约责任。然而,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并不能当然免除影片相关方的所有违约责任。特别是针对投资款返还条款,并不当然有免除效力。易言之,若合同约定影片应在春节...![]()
发表于 2025-12-31
电影票有专项用途,发行方处置不当会折抵酬金
【原创】文/汐溟在影片宣发过程中,片方为配合发行方的宣发,可能自行购买电影票并付与发行方,要求发行方将该电影票用于影片的宣发。若发行方对于片方提供的电影票处置不明,存在无法证明用于影片宣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等不当处置行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本文选取典型案例,对该问题予以说明。基本案情如下:A是影片的片方,委托B负责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并签订有发行协议。协议约定A自行购买电影票5100张,价值15.3万...![]()
发表于 2025-12-31
排片量承诺未兑现但履行宣发主要义务,宣发费可不予退还
【原创】文/汐溟排片场次受很多因素制约,通常是不可控的,但发行方可能会对首日排片场次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未被兑现,片方最具惩罚性的诉求便是要求发行方返还已收取的宣发费。宣发合同是包含诸多内容的有机体,除排片场次外还有其他与宣发相关内容的约定,发行方也不仅只有首日排片场次达标义务。首日排片场次未达,但其他宣发义务履行尚可,片方能否要求发行方返还宣发费?我们以如下案件为例:A为影片的第一出品方,享有影...![]()
发表于 2025-12-31
所谓“限韩令”并不构成不可抗力,迟延上映不能免责
【原创】文/汐溟具有涉外元素的影片,如合拍片、有国外演员参演的国产片或进口片等,在报批及发行的过程中可能更易受“特定国家政策”的影响。所谓“特定国家政策”,是指该政策仅仅是业内传闻,国家并未颁布正式的法令,无正式的公文证实。该类政策因无法证明,通常无法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当事人也无法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典型的例子有几年前传言的“限韩令”,某案中当事人便以此作为自己违约的免责抗辩,该案很好地体现...![]()
发表于 2025-12-31
为非投资人署名的承诺未兑现,不会因法律禁止而免责
【原创】文/汐溟对于电影投资人而言,署名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其较为看重的投资目的和回报。署名通常是投资方要求在影片中为自己署名。投资方基于投资合同及投资行为获得相应的署名,此为行业常态。若投资方要求为未投资的第三人署名,第三人既非投资合同的当事人也无投资行为,能否在影片中获得署名?若相对人承诺投资方可为合同外第三人署名但最终未兑现,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我们以如下案件为例:A与B签订一份电影投资合作...![]()
发表于 2025-12-31
影视行业中,优先投资权如何保障?(五)
【原创】文/汐溟相比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有较多新的观点。我们分析如下:首先,二审观点与笔者前文中主张有相同及相似之处。该部分包含:“根据《动画项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1、3款的约定,A对B制作的动画片有优先投资权,A类动画片的总投资额不超过1200万元,如制作标准提高并投资总额超过A类动画片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该项目的合作;该条涉及的动画片项目,B应在故事大纲及二集样片送A审核,A审核确认愿意投资的,...![]()
发表于 2025-12-31
如何认定样片成功交付?
【原创】文/汐溟样片的交付同付款节奏通常绑定在一起。制作方交付样片后,委托方应在一定期限内验收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确认。委托方应在确认后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比例的制作费。因此,对制作方和委托方,样片交付完成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情形下,样片应当场交付,并由委托方当场查验并出具接收单。但如果委托人以拒绝接收样片的方式来逃避制作费支付义务,则交付便会有障碍,尤其是当事人对交付方...![]()
发表于 2025-12-31
纵无合同,一方完成宣发,另一方支付酬金,合同关系成立(一)
【原创】文/汐溟通常情形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尤其是电影相关合同,因参与者多为商主体,对合同内容与形式的要求都较为严格,一般会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才会按约定履行。但商业环境是复杂的,总有例外和特殊情形发生。如果虽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均未签字盖章,更重要的是合同对义务内容只有概括性指向,约定并不具体明确,但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也支付相应对价,此种情形合同是否成立?在何种范围、程度上成立?...![]()
发表于 2025-12-31
如何认定影片投资合同的补充协议显失公平?
【原创】文/汐溟如笔者所历,当事人签订完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的补充协议后,常因自己利益严重受损而后悔不已,进而会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补充协议。笔者借如下案例,剖析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规则。案情如下:A与B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摄制影片,A投资60万,占总投资预算10%,享有10%收益,版权共有,版权收益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主要约定:B自负...![]()
发表于 2025-12-31
同一合同,一份有空白,一份手填,以空白合同为准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拟订合同时对未决事项会做留白待填处理。通常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会在签字盖章时将空白处完善处理,不会一直留白;但实务中也存在同一份合同文本,相同的空白处,一方提交的合同空白处未填写,而另一方提交的合同空白处有内容。该空白处填写内容若涉及另一方的重要义务,则该份合同是否被采信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那么,两个版本的合同,应该以哪份为准?以下的判决对我们处理此类问题有所启发。“...![]()
发表于 2025-12-31
电影投资合同中的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
【原创】文/汐溟我国《民法总则》新增了对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的规定,其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何为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其效力如何?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其做简单解释。案情如下:2011年6月21日,东*公司(丙方)与琢*公司(甲方)、金*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电影投资合同书》,载明:甲...![]()
发表于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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