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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电影发行许可证,无损发行合同效力
【原创】文/汐溟笔者曾在前文《影视合同违反哪些法律可导致合同无效》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中讨论电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本文结合裁判具体讨论当事人在欠缺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签订的影片发行合同的效力问题。无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商事主体,签订以电影发行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同样有效,效力并无瑕疵。以如下判决为例:甲方云X公司与乙方少X派公司就电影《X失Z城》签订《...![]()
发表于 2026-01-04
影片艺术水准无客观标准,交付成果如何确认合格?
【原创】文/汐溟电影作品艺术水准的认定具有高度抽象性,这在动画电影及3D特效电影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在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委托方通常要求承制方分阶段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应达到委托方要求的艺术水准,经委托方确认合格后支付相应的制作费。若委托方对成果不满意可提出修改意见,承制方应按其意见及时修改,直到符合委托方的要求为止。但事实上,双方无法对艺术水准进行客观化的界定。艺术水准是什么?应达到什么样的高...![]()
发表于 2026-01-04
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一)
【原创】文/汐溟这是一起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裁判要旨对实务及理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案情较为简单,大体如下:甲方与乙方就联合投资拍摄电视剧签订《拍摄合同》,其中第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按照最终实际投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分配顺序如下:首先为甲方的投资本金及20%固定收益;其次为乙方投资本金;最后为甲乙双方按照收益比例分配。此后双方又签订该合同的《...![]()
发表于 2026-01-04
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二)
【原创】文/汐溟本文承接《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一)》一文。另一方认为补充协议变更原协议对分配顺序的约定,该项约定已经放弃或撤销。理由为:首先,补充协议所有内容都是对原协议的变更。补充协议中涉及了投资金额、比例、分配方式及发行制作方式,如果不变更也没必要在补充协议作出重复论述;其次,若将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分配约定概括为分配比例和分配顺序...![]()
发表于 2026-01-04
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二)
【原创】文/汐溟本文承接《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一)》一文。另一方认为补充协议变更原协议对分配顺序的约定,该项约定已经放弃或撤销。理由为:首先,补充协议所有内容都是对原协议的变更。补充协议中涉及了投资金额、比例、分配方式及发行制作方式,如果不变更也没必要在补充协议作出重复论述;其次,若将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分配约定概括为分配比例和分配顺...![]()
发表于 2026-01-04
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约定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后合同生效,未出具而受让方支付投资款的,合同也生效
【原创】文/汐溟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将影片的分红权、署名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为确保后期分红及联合出品方署名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由影片第一出品方对本次转让行为出具确认函,明确同意双方的分红权及署名权转让交易,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之日转让合同生效。但是,未及第一出品方出具确认函,受让方便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款(转让款)。此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受让方又以第一出品方未出具确认函,合同生效条...![]()
发表于 2026-01-04
金融性影片份额合同与投资性影片份额合同的区别
【原创】文/汐溟虽然同为投资性质,但根据合同目的、缔约模式及所享权利的不同,影片份额购买及转让(交易)合同可分为金融性与投资性两种。作此区别的意义在于,在合同产生纠纷时,合同性质不同,所该选择的诉讼请求也不同,即撤销或解除两种诉请应根据合同具体性质选择适用。对此问题,笔者会在下文专门阐述。影片份额交易行为,是以影片的投资份额为交易对象的买卖行为,当事人对影片的投资份额进行买进或卖出,其间有溢价空间...![]()
发表于 2026-01-04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一:虚构出品成功影片事实
【原创】文/汐溟这是本年度一起对影片投资合同提出撤销诉请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当事人据以提出撤销主张的事实理由在金融性影片份额合同和投资性影片份额合同中也曾出现,有较强的普适性。笔者将该案中当事人所提撤销的四项事由逐一介绍、评述,希望对业内同仁有所启发。该案中,原告(为行文便利,将控诉方称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影片投资合同,原告对影片投资120万。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该投资合同具备投资性影片份额合同的完...![]()
发表于 2026-01-04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二:隐瞒影片真实制片方
【原创】文/汐溟欺诈的行为模式有两种:虚假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法律依据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无论是虚假陈述还是隐瞒重要事实,若认定构成欺诈至少应必...![]()
发表于 2026-01-04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三:合同内容欺诈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就联合投资某部影片签订联合投资合同,合同中对剧本约定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进行拍摄,如果对剧本有重大情节变更,需征得双方同意,并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关于拍摄地点约定:本片的拍摄地点为北京重庆。如需移至他地拍摄,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关于摄制组的约定为:本片摄制组由乙方负责组成,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报...![]()
发表于 2026-01-04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四:虚构演员阵容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影片投资合同的诉讼请求的第四项常见理由是虚构演员阵容。在合同签订前的宣传中演员阵容极为强大,且有明确演员名单,而在实际拍摄中演员却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因此,签约前告知的演员与最终实际演员区别、差距甚大,一方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虚构演员阵容,构成恶意欺诈,致另一方当事人所作意思表示限于错误而不真实。故而合同应予撤销。但应该注意的是,双方所签合同中并未对演员作出约定...![]()
发表于 2026-01-04
撤销影片投资合同事由之五:未来权益无法保障
【原创】文/汐溟撤销影片投资合同的第五项事由是未来的权益不真实、无法保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某些利益是指向未来可期待的,该种利益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较典型者如分红权。分红权是在影片发行后产生利润的前提下才存在。该项权益处于合同履行的末端,因此是面向未来;因为合同约定当事人对分红的请求权,且系该方当事人最重要的利益,因此是可期待;因为电影项目不必然盈利,也可能会亏损,因此该权益具有不确定性。概括地说...![]()
发表于 2026-01-04
电影项目管理委员会制度推荐
【原创】文/汐溟项目管理委员会制度是较为科学、规范的电影项目管理体系。该制度的应用范围较广,无论投资方数量多少、投资额度大小均可适用。当然,主投资方数量在三至五家时该制度尤其合适,能发挥到最大的效力。该制度通常作如下体系设计:第一,区分主投资方(假定为四家)和联合投资方(假定为九家)及投资预算、确定投资(四家主投资方已确定的投资金额)和后续投资(除四家主投资方确定投资之外的投资差额),由四家主投资...![]()
发表于 2026-01-04
未经影片出品方同意,超预算增加宣发费由宣发方自担
【原创】文/汐溟影片的宣发与拍摄不同,受市场影响大,有较强的灵活、不确定性。通常情形下,基于对未来的预估,宣发费预算是既定的,但若市场出现变化,如同档期竞争影片进入等突发情况发生,宣发预算可能会有变化。如果宣发方出于对市场变化的应对、更高票房的期待而追加宣发费,该种追加行为未经对其委托的出品方事先同意,而且超过了既定的预算,若事后出品方对追加宣发费行为不予认可,则超支部分由宣发方自行承担。理性的电...![]()
发表于 2026-01-04
在异议期内沉默回应,不视为出品方同意宣发方增加宣发费的要约
【原创】文/汐溟影片出品方与宣发公司签订委托宣传发行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宣发费的最高预算,且要求不得超过最高预算。在实际宣发中,出于对市场高度竞争的反应,宣发公司向出品方发送邮件,要求增加宣发费,并写明若出品方未在一定时间内(异议期)明确反对,则视为其同意。收到邮件后,出品方在异议期内无任何表示,宣发公司便得出出品方同意己方要求,遂增加宣发费。待影片公映完毕进入结算环节时,出品方表示拒绝接受宣发公司...![]()
发表于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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