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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公映时间”的合同解释

【原创】文/汐溟假定在电影投资合同中,对于电影项目信息一节中约定:预计院线公映时间为某年元旦。如果影片未在某年元旦公映,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相对方是否能够追究负责公映事务的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这涉及到对合同履行期限的解释的问题。具体而言,如何解释“预计院线公映时间”的合同含义,如何探究合同真意、确定当事人对此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决定着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基于不同的立场,当事人双方对“预计院线公映...

“预计公映时间”的合同解释

发表于 2019-07-31

未约定影片公映时间,如何确定其与出资义务的履行顺序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在电影投资合同中未约定影片的公映时间,但对负有投资义务的当事人支付投资款的期限却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假定公映行为为合同义务,且出资义务与公映义务分属于不同的当事人,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影片公映义务与投资款支付义务的履行顺序。履行义务顺序的确定与当事人的抗辩权密切相关,对合同的顺利履行有重要意义。为便于该问题的讨论,我们可具化如下案情:A公司与B公司签订电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A公...

未约定影片公映时间,如何确定其与出资义务的履行顺序

发表于 2019-07-29

未通报财务信息不能作为拒付影片投资款的抗辩事由

【原创】文/汐溟在合作创作影片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影片投资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支付投资款属于较为常见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该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此为该方当事人所负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即构成违约。为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该方当事人会寻找“合理事由”作为抗辩依据。其中,能够被其作为抗辩事由之一的便是对方当事人违反财务通报的义务。以典型的影片投资合同为例。...

未通报财务信息不能作为拒付影片投资款的抗辩事由

发表于 2019-07-26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该由谁来举证?

【原创】文/汐溟作为事先约定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该由谁来举证?这其实是关于违约金适当减少事实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从违约金的规范功能看,只要证明违约行为发生,受害方便可以主张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于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考虑:首先,追求...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该由谁来举证?

发表于 2019-07-24

违约金调减的考量因素

【原创】文/汐溟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依法享有违约金调整减少的请求权。在当事人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之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又如何作出“适当减少的数额”裁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违约金调减的考量因素

发表于 2019-07-23

违约金调减程序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启动

【原创】文/汐溟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非绝对自由,为权衡合同自由与公平正义的关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对违约金进行干预、调整。《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的数额是可以适当减少的。只是对这种减少的调整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从实体上,违约金必须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若继续支持,将有违合同正义的原则,于违约方明显不...

违约金调减程序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启动

发表于 2019-07-19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要件

【原创】文/汐溟违约金责任在何种条件下得以成立、违约方在何种条件下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此为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要件,又名违约金协议发生支付效力的要件。概括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的观点,笔者将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是所有违约金责任成立均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特殊要件是针对特殊情形下违约金责任成立所需要的条件。违约金责任成立的一般要件包含两个条件,该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违约金支付...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要件

发表于 2019-07-18

针对同一行为重复约定违约金,仅有一种约定有效

【原创】文/汐溟针对同一行为,合同中约定两种甚至更多种违约金的情形并不鲜见。如在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迟延支付投资款,则应向守约方支付固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还约定,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这种情形为违约金的重复约定。当事人可能在合同中并未用明确用违约金的概念,而是用赔偿金等其他概念,但其实质为违约金性质。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分别约定违约金不构成重复约定,此时每...

针对同一行为重复约定违约金,仅有一种约定有效

发表于 2019-07-15

以非货币方式对影片投资的注意事项

【原创】文/汐溟电影相关法律并未对电影投资的方式做禁止性规定,因此,以非货币方式对影片投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具体而言,对非货币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哪些元素可以作为非货币投资、非货币投资如何定价、如何交割等事项均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能够以货币衡量且为影片拍摄制作所需的人、财、物均可以作为资产形式对影片出资。人者,如演员劳务、导演的劳务及制片人的劳务等,这些劳务相对应的是酬金,可以以货币评价;财者,...

以非货币方式对影片投资的注意事项

发表于 2019-07-12

逾付投资款占影片预算的比例较小,受害方无权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逾期支付投资款,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投资方未支付影片投资款的违约行为。在违约形态上,属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在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会要求分期支付投资款并约定支付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投资方应履行支付义务,若逾期未支付,则构成履行迟延。基于履行迟延的事实,受害方如果藉此行使法定解除权,所能依据的首先是《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三项,即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若...

逾付投资款占影片预算的比例较小,受害方无权解除合同

发表于 2019-07-10

未向约定账户注入资金也可履行影片投资义务

【原创】文/汐溟在影片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中,当事人对资金账户通常会有明确约定,尤其是投资款收款账户,一般会要求注入共管账户、摄制组账户或者某一方当事人的账户,这些账户经合同约定成为指定账户。当事人将影片投资款注入指定账户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换言之,未向指定账户注入资金即构成违约。诉讼中,非违约方举证负有投资义务的一方违约也较容易,仅需将指定账户收款记录打印提交即可。但是,负有投资义务的当事人未向指...

未向约定账户注入资金也可履行影片投资义务

发表于 2019-07-09

影片奖金不属于发行收入

【原创】文/汐溟影片收入由多种来源构成,发行收入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尽管不同的合同中表述、概念略有不同,但市场收入、销售收入及开发收入均指发行收入。发行收入,除非合同中另做定义,其内涵是指因销售影片或对影片进行市场宣传推广而获得的收入。从商业维度视之,电影也是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有“销售”才能有收入。在这个意义上讲,电影和其他商品的商业销售模式无异。通过市场销售而取得的收入,便是影...

影片奖金不属于发行收入

发表于 2019-07-08

影片投资方如何保障知情权

【原创】文/汐溟电影联合投资或摄制关系中,当事人为追求效率,大多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拍摄影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各方的工作任务作出分配,如将创作开发剧本、与演职人员签订协议、建组拍摄、财务收支管理或宣发等工作约定由某一方负责,而不负责该项工作的当事人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但分工就会导致信息沟通障碍,有障碍就易滋生隔阂,进而产生不信任甚至最终导致冲突。电影产业具有资本密集型的属性,需投入巨额资金,相应的风...

影片投资方如何保障知情权

发表于 2019-07-05

解除委托合同后,编剧可以收回已做授权

【原创】文/汐溟编剧向制片方授权剧本的改编权是影片得以拍摄的前提。如果是制片方聘请编剧创作剧本,其应先与编剧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或者编剧聘用合同,委托编剧按其要求创作出特定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当事人会对版权归属、酬金支付及剧本审核等内容作出约定。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要求编剧出具授权书,要求编剧将剧本的电影或其他形式的改编权、拍摄权授权给委托人。授权书除了在行政备案报批环节需要外,主要是保障制片方...

解除委托合同后,编剧可以收回已做授权

发表于 2019-07-03

众筹所得款项通常不列入影片发行收入

【原创】文/汐溟除非合同中另有定义,通常情形下,影片的发行收入应是基于影片的发行行为而产生的收益,排除预售或期权的情形,发行应在影片完片并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的市场开发、销售或基于其他授权行为所获得的收入。从著作权意义上讲,发行是对影片版权,尤其是院线放映权、电视播映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商业利用,其方式是通过自己或者授权他人行使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版权而获得经济利益。虽然影片的发行方式、渠道...

众筹所得款项通常不列入影片发行收入

发表于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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