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非诚勿扰》输了官司必须得改名了!

2016-01-11 10:50
独家 | 《非诚勿扰》输了官司必须得改名了!
如是导读


作为一档老少咸宜、火遍中外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的制作方江苏电视台和与「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者就「非诚勿扰」这个商标的使用及侵权问题在长达三年的诉讼中终于落下了帷幕。《非诚勿扰》不得不改名了!

《非诚勿扰》要改名了!

《非诚勿扰》是由江苏卫视制作的一档在前几年稳居收视榜第一的婚恋交友节目,拥有相当广泛的知名度。该节目主持人乐嘉也因为这个节目获得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央视播出的《了不起的挑战》节目中如是君真是被乐嘉在群众中的高人气震惊到了!

不光是在国内,甚至在澳大利亚,《非诚勿扰》都拥有非常多的铁杆粉丝,被誉为澳大利亚最火爆的中国节目。
为什么连澳大利亚观众都会这么爱这档节目呢?

如是君专门找了澳媒体对节目的评论,他是这么说的:「这个节目呢,每集都是足足40分钟的媚俗、充满了不可思议的土鳖音效和舞台设计、还有神经病一样的灯光效果、以及超糟糕的90年代时髦感,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对我们澳大利亚人来说就是充满了致命吸引力,看得停不下来啊!」

大家感受下。

不过,这样一款老少咸宜,秒杀中外的节目马上就得被迫改名了,以后大家也无法在电视上看到一档名为《非诚勿扰》的相亲节目了。

「非诚勿扰」这名字为什么不能叫了?

事情还得从2009年说起,那时候,《非诚勿扰》节目还未播出。一个名叫金阿欢的温州小伙在2009年2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

之后《非诚勿扰》节目开播了,并且一炮而红,成为了家喻户晓的相亲类节目。于是作为「非诚勿扰」商标拥有者,金阿欢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只是电视节目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遂于2014年12月,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上诉。日前,二审法庭做出裁决,法院以「反向混淆」为由,判决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这场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地了!

回顾了以上案情,如是君觉得有几个问题很有意思,所以和大家一同探讨一下。

江苏电视台可以成为被告么?

江苏电视台认为《非诚勿扰》这个节目是由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出品的,江苏电视台只是被授权使用而已,节目版权都在长江龙新手中,所以江苏电视台根本就不是适合主体。

但是长江龙公司其实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是江苏卫视的附属者,《非诚勿扰》节目是供江苏电视台专享使用的,所谓的「出品人」由谁挂名,只是被告内部单位考核事宜。本案争议的是栏目名称的商标,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江苏电视台在节目中使用了「非诚勿扰」商标那就是侵权主体,所以可以成为被告。

此《非诚勿扰》与彼「非诚勿扰」会混淆么?

江苏电视台这边认为:你是商标,我是节目名,八杆子打不着,能算是商标侵权么?

当然算侵权,因为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本身就是商标性使用,即《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的标识也就是服务商标使用。

不过就算都是商标,作为节目名的商标会和注册的商标产生混淆么?

二审法院判决中认为:

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

因此可以说在断定节目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不能够仅仅将其当做一个单纯的节目形式来看待,而应当综合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一起进行考虑,来判断到底二者是否存在相似,是否会产生混淆。一个是相亲交友类节目,一个是注册了「交友、婚姻介绍」的商标,便很容易被人联系在一起。

而且江苏电视台在播放《非诚勿扰》节目期间还通过广告收取了大量广告费,后期还通过短信费获利,这样一来,那就是妥妥地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了,这个行为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那什么叫「反向混淆」?

二审判决书上认定《非诚勿扰》节目与商标「非诚勿扰」会造成反向混淆。所谓混淆就是两样东西具备高度相似性而让人产生误解,误把甲物当做乙物。反向混淆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即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简单点讲就是《非诚勿扰》太有名气了,大家看到金阿欢的商标「非诚勿扰」反而会认为这个商标就来源于这个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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