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莱坞] 和颐遇袭、柳岩被闹伴娘……女性维权意识在觉醒,编剧维权又有啥独门秘籍?

2016-04-08 10:57
这两天,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事件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本周一,papi酱的《女人真是不好做》刷屏朋友圈;上周,柳岩遭遇的“闹伴娘”事件也极速登上热搜榜。

有人说,这反映了现代女性维权意识的觉醒:要求尊重女性,捍卫每一位女性的权利。

而作为国内新兴行业之一的编剧界,点开知乎上“编剧在国内的生存现状是怎样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就真是“说起维权史,一把辛酸泪”了。编剧们太需要掌握话语权。

事实上,不论是美国还是韩国的编剧协会,整个编剧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强大,都离不开无数人的努力。对于国内的编剧而言,只有不断向先进文化学习,才能推动这个行业的进步。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件近期的《迷雾围城》侵权事件及维权分析,特奉上这枚编剧维权独门秘籍:授权期(option)。原文已获如是娱乐法授权转载:


近日,改编自影视剧改编大户“匪我思存”的小说《迷雾围城》同名电视剧终于开机啦!但令人疑惑的是,这部剧从项目启动以来,原作者匪我思存却从来没有进行宣传过,甚至在愚人节当天发长微博怒斥片方侵权!这里面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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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雾围城》授权期满还能继续拍?

原来,在3月初,由北京紫晶等公司联合出品的IP改编影视剧《迷雾围城》宣布开机,但其原作者匪我思存于2016年4月1日发长微博表示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3月15日且未与《迷雾围城》片方续约,所以如今电视剧仍在拍摄已属侵权。

匪我思存在微博中表示《迷雾围城》影视版权在5年前就已经授权给北京紫金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5年内,紫金泉一直没有启动影视项目,直到2015年12月才开始找编剧写剧本。而其版权授权合同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3月15日,为了保证电视剧的质量,匪我思存这方主动表示可以低价续约,但片方并没接受,合同到期后,仍然继续拍摄,这才让匪我思存「冷了心」直呼对方侵权。4月2日,匪我思存表示已将此事交予律师团队处理。同时,《迷雾围城》版权管理方记忆坊也发布了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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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期满了继续拍究竟违不违约?

根据匪我思存的长微博所言,电视剧方在合同到期了仍然继续拍摄,侵犯了匪我思存的影视剧改编权。然而,片方将开机时间定在三月初,并且丝毫没有遮掩地进行大肆宣传显然是认为只要自己在3月15日之前开机就不算是违约。

那究竟在影视版权转让合同中,授权期限截止后的拍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版权行为呢?

目前的版权交易惯例为:影视公司或制片人出钱购买知名作品(多为小说等文学作品)的影视版权,并约定一定的期限,影视公司有权在此期限内对该作品进行电影或电视剧的摄制。然而,大多数作者在与影视公司签订版权授权合同时都没有对这个期限的内容规定清楚,也就是说到这个期限为止,影视公司是必须将影视剧完成还是只要进行拍摄不论是否完成均可呢?在第二种情况下,后续的拍摄又该如何管理呢?

2015年的大热IP电影《何以笙箫默》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乐视买了《何以笙箫默》长达3年的电影版权却一直没有开发,眼看手中的版权即将到期时,乐视才申请并拿到拍摄许可证。而顾漫并无和乐视继续合作的意愿,于是在原协议约定的版权到期后将小说电影版权卖给了光线,失去了现有版权的乐视借着「电影摄制许可证」的名义继续投拍电影,而小说的现有电影版权所有者光线仗着手中货真价实的版权也不让步,最后造成了对簿公堂的局面。

这类事件频发是由影视项目的筹拍风险引发的。一般来说,从购买版权到影视项目开始运作再到拍摄结束绝非两三个月的事情,影视剧的筹备拍摄是一项长期性质的工作,往往耗时数年。这期间充斥着各种不确定的风险,比如题材过时、找不到合适的导演、资金预算不足、遭遇广电政策限制等情况。等到影视公司真正确定开始投拍时,往往已经接近影视版权的截止日期。因此,在截止日临近期间进行版权续约是很多影视公司实现顺利拍摄的必经环节。一旦进行续约,影视公司就可以进行长期开发规划,这也就避免了很多麻烦(比如此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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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箫声默》电影海报

▌所以作者们究竟该怎么样避免这些麻烦?

在不改变原有版权授权交易方式(即通过购买一定期限的版权获取原作品拍摄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版权续约条件进行细化的方式来避免此次或类似的纠纷。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影视公司于授权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才取得影视拍摄许可证的,影视公司有权要求作者续约但须支付更高金额的授权费或者影视公司在授权期届满提前一个月须与原作者进行版权续约的谈判,未能达成续约合意的,不得在此期间内进行影视剧本备案。类似这样的具体而明确的权利限制,可以使双方对即将到期的作品版权提前做好规划,一定程度上避免可能出现的撕逼大战。

除了进行续约谈判约定之外,还可以进行授权期约定。授权期,又被称为期权、选择权,是为解决上述影视制作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而产生的交易模式。影视公司通过购买对已有作品在一段时间内的版权交易权的协议,在该期限内享有同作者签订版权授权协议的优先权。选择权协议的支付价款通常占作品版权费用的一定百分比。这样一来,影视公司可以在支付较少价款的基础上,先行进行筹备,如果筹备成功(如:预算充足、主创确定且无政策风险并顺利被许可拍摄),再进一步同作者签订版权授权协议,支付全额价款;如果筹备失败,则影视公司也不会损失过高。而对于作者来说,由于期权协议指向的是对作品版权的优先获得权而不影响版权实质归属,从而为作者的实质性权利保留了一定的自由,避免影视公司违背作者意愿行使作品权利。授权期在好莱坞受到制片人的欢迎,国内也可以将其运用在影视交易谈判中。

实践中的授权期协议的适用需要考量交易双方地位、影视市场风向等多种因素。无论是《何以笙箫默》还是《迷雾围城》都告诫着作者大大们,在与影视公司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多种情况,尽量将合同条款规定详细明确,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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