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莱坞] 真人故事版权价格走高,改编电影的红利窗口有哪些坑不能跳?

2016-04-03 23:25
2016年1月中旬,刷爆朋友圈、还原远洋渔船凶杀案件的独家新闻报道《太平洋大逃杀》,其版权在登陆云莱坞后,10余位影视人争先出价,水涨船高,最终成功卖出影视版权,也引起了圈内不小的轰动。

上周「一周IP热点」栏目也提及了一个细节:很多导演认为这个真实事件属于公开的新闻素材,不需要经过授权就可以拿来直接拍成电影……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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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文学《太平洋大逃杀》插画

可是,人世间,猜中开头却没有猜中结局的事情还嫌少吗?

站在中国电影市场的红利窗口,对于改编自真人真事的电影,有哪些坑是不能跳的?为避免走出一条“一入坑门深似海,从此高手是路人”的血泪史,今天云莱坞决意和你来聊聊超实用的闭坑大法。

[云莱坞] 真人故事版权价格走高,改编电影的红利窗口有哪些坑不能跳?

下文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如是娱乐法」。鉴于相应的中国法律不够完善,文章主体是从美国法律讲起。原文开头提示也是诚意满满:只要搞明白基本原理即可,重要的是遇到这方面的素材你知道怎样做,知道怎样和律师沟通。

▼法律风险关键词▼
诽谤罪、隐私权、公开权

原因在于电影改编所欲依据的事实本身并不属于版权或商标法所保护的范畴。当事人对所经历的事实并不具有权利——无论是美国法还是中国法都是这样。

虽然制片公司经常使用「经当事人授权」作为电影宣传的噱头,但实际上美国联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要取得当事人的授权。拍摄电影是制片公司的自由,但是不能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出于艺术和商业上的考虑,电影可能会披露主人公的私生活,虚构一些吸引眼球的情节,制造或升级主人公与他人的矛盾等等。这些对现实的扭曲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协调不当制片公司就有被诉至法院的风险。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找制片公司「麻烦」通常使用以下法律路径:

一是诽谤罪。改编电影虚构或不当使用了对当事人产生负面作用的情节,如婚外情、吸毒等,使得当事人感到自身名誉、社会地位受损,便构成诽谤罪。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片中未使用真人真事的具体名称,只要当事人能被公众识别并造成其名誉受损也构成诽谤。戛纳电影节曾公映以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副总裁卡恩性丑闻事件为素材拍摄的电影《欢迎来到纽约》。影片将主角描绘成一个被性欲和贪婪支配的人。卡恩本人恼羞成怒,以影片对强奸指控的影射提出诽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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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纽约》电影海报

二是隐私权。为了使故事内容更加丰满,也为了吸引观众,改编电影通常会加入许多当事人不为人知的信息。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其不愿公开的信息,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三是公开权。公开权是美国法中独有的概念,泛指自然人控制其个人身份,进行商业化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最早在1953年「海兰(Haelen)案」中由弗兰克法官表述为:个人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和角色拥有保护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这不是隐私的保护,是对商业价值的保护。真人真事改编电影实际上就是商业化地利用了当事人的人格标志。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利用其人格的商业利益构成对公开权的侵犯。

上述三种权利分类中,在中国法律中难以找到一一对应的权利,从实践来看,通常的切实可行的诉讼理由是「名誉权」。

▌美国的制片公司应当怎样应对上述的起诉理由?

「真人」可以通过抗诉讼来追究真人改编电影制片方的责任,但制片公司也不会坐以待毙,早就总结出一套抗辩套路:

用事实抗辩诽谤罪。首先,诽谤指控针对的是虚构的情节,真实事实显然是对诽谤的抗辩。美国宪法给予「真实的言论」以特权保护,只要证明电影中的情节是真实的,即可豁免诽谤责任。但证明真实性的材料必须在电影拍摄前获得。其次,名誉权、形象权属于人格权,不能适用于已经死亡的人,因此对死人不存在诽谤。再次,对于公众人物法律也适当放宽了标准。即使电影情节的确与现实有所出入,根据「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所确定的规则,除非证明制片公司存在「实质恶意」,当事人也不得向法院请求赔偿。

言论自由实现豁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做出了规定。电影作为一种表达言论的方式,自然地受到其保护。首先,如果电影使用的素材源自公共记录(Public Record),如新闻报道、公开信息、官方登记信息等,其创作就不受到约束。因此,即使电影情节涉及到了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或有损形象的负面信息,当事人也不能主张隐私权受损。其次,美国宪法规定「有新闻价值」的言论可以不受公开权的约束。二次世界大战后,最高法院指出,小说、电影、艺术和其他娱乐性质的言论将受到与「有新闻价值」言论相同的保护。电影的主要目的在于表达,而不是促进商业交易(如广告)。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电影,制片公司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关于人格商业利益的授权。

因此,我们总结出了两套免责制度,一是制片人获得文字作品的作者也就是记者的授权,二是制片人或者记者获得亲历者(当事人)的授权。至于这些可能产生的抗辩理由,具体安插在哪里,就要根据个案,看律师的安排了。

▼真实案例分析▼
电影《亲爱的》改编侵权案例
从新闻报道中,感受下案例中缺失的授权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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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制片方在获得授权的时候没有告知主角原型你的故事有可能被改编的情形,这种情形没有获得主角的许可而免责;也没有获得对于一些事项主角的「公开权」,进而涉嫌诽谤。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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