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拿到龙标!审查流程须知

2014-12-10 13:10
本文只做科普性作用,不承担任何正式报审指导作用,如需申请审查,还请移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官网,文章还在更新中,请继续等待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A:受理单位及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制片处
电话:(010)86090424、(010)86090959

B: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C: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表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D:备案相关的办理期限:

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设置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

电影故事片(数字)送审须知

一、故事片(数字)混录双片送审步骤(初审阶段 内容审查):

(一)程序:
影片摄制完成后,先送混录双片审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HDCAM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通知制片单位。

(二)混录双片(数字)送审须送交下列材料:
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
2、故事片(数字)送审清单一份(《国产影片(数字)送审清单》),送审单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一份并附电子版(《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
4、影片英文片名译名的报告(由备案单位提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印制在中文片名下面);
5、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或摄制单位的,须提前申报(附合同),并经电影局批复同意后,报送同意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或摄制单位批复的复印件;没有提前申报的,须补报相应材料,出品单位、摄制单位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须附合同;在字幕中出品人数量和出品单位数量须一致,且出品人数量不得超过出品单位数量。所有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变更须在领取公映许可证之前完成;
6、故事片(数字)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7、交回该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原件或复印件;
8、如故事片变更片名,须报送更改片名批复的复印件,须在领取公映许可证前变更;
9、领取公映许可证片头时经办人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二,影片数字母版送审(终审阶段 技术审查):

数字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必须报送的材料:

1、影片数字母版一套--松下D5或索尼HDSR等(片头须加龙标)并同时报送《电影片数字母版制作送审单》,须加盖制作单位公章;

2、影片DVD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数字高清带HDCAM带、BETA宣传带(长度为10-15分钟)各一套;(每份带子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

3、定为民族语影片,须送国际乐效一套;

4、相关剧照若干或海报(1-2张)并附光盘;

5、领取影片公映许可证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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