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必看:没签合同只打了5000块,算全款还是首付?
【原创】文/汐溟 顾瑾
在影视行业项目制运作中,编剧与制片方有时通过口头约定进行合作,但一旦发生价款纠纷,双方对约定各执一词时,如何确定双方当初约定的内容?
一、案情概述
编剧乙与甲经此前合作相识,双方曾就另一项目采用分阶段付款模式。本次双方通过微信和电话沟通,口头约定由乙为某题材进行创作。履约过程中,甲向乙支付五千元,乙收款后开始创作,随后交付了成果。乙交付后多次通过微信催要剩余款项,甲以其他理由拖延支付,未对乙催款时使用的“尾款”一词提过异议。
乙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约定总价款为一万元,甲先付50%,乙交付成果后再付尾款,现要求甲支付剩余款项。甲抗辩,双方从未约定总价款为一万元,五千元即为全部价款,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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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口头委托创作合同中,双方对价款存在根本分歧,如何认定合同内容?付款节奏和当事人的嗣后行为,对价款认定有何影响?
三、法律分析
本文认为,口头合同的价款约定存在争议时,应综合付款节奏、当事人嗣后行为以及交易习惯,确定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分析如下:
(一)口头合同的价款争议与确定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其内容认定同样受一般规则的约束。
但在口头合同中,价款等核心条款缺乏可查阅的文本记载,发生争议时需要通过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间接事实,来推断双方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
具体到本案,确定价款的核心事实在于:付款时的行为、催款时的表述以及交易习惯。这三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彼此印证,共同构成了判断双方真实约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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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节奏与嗣后行为
本文认为,在口头合同价款认定中,付款节奏如付款次数、各次比例、与履约进度的对应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客观反映。合同履行是一个动态过程,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行为选择,比当事人事后各自的主张,更能反映双方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甲向乙支付五千元后,乙才开始创作,乙在交付成果后多次催要尾款。尾款这一表述本身即意味着存在前期已付款项与后期未付款项的区分,与分期付款模式吻合。如果双方约定的价款就是五千元一口价,已经全额付清,乙不可能在交付成果后多次催要尾款。
除此以外,甲在乙多次催要尾款时未对“尾款”一词提出反驳,如果双方约定五千元一口价,甲在乙第一次催要时理应纠正,而不是以其他理由回避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延伸,甲在催款时的沉默和另行提出的付款障碍,足以推定其认可尾款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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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习惯的辅助性参考作用
本文认为,在口头合同价款认定中,交易习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须与具体履约行为结合。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类事项反复采用的交易模式,可以提供辅助性印证。
交易习惯之所以能作为合同解释的参考依据,在于它反映了当事人已经形成的信赖基础。本案中,双方第一个项目的付款模式为分期付款,与乙所主张的本案付款模式一致。虽然仅凭此不足以单独证明本案的价款约定内容,但与本案的付款节奏、催款时的沉默相互印证,共同指向了总价款为一万元、分两次支付的约定内容。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认定总价款为一万元的依据,在于付款节奏、催款时的沉默以及交易习惯三项客观事实的相互印证,甲的一口价抗辩不能成立。
口头合同在自由职业者接单中广泛存在,但价款条款的模糊性极易引发纠纷。一句交付尾款、一条付款记录、一次交易习惯的延续,都可能成为确定合同核心条款的关键依据。合同内容不只在口头的约定中,更在合同履行的每一步行为里。
参考判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知民终33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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