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跳槽过渡期,这些活动安排是雷区!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约后,在合约到期之前,又与另一家公司签约,且三方达成协议,后艺人以前公司名义参加演艺活动是否存在违约?

 

演艺经纪事务通常是两方主体的关系,但是在艺人与经纪公司合约到期前,过渡到下一家经纪公司时,过渡期内发生的违约行为,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案例:

2015年3月13日,A公司与小冰签订了一份《艺人经纪独家合作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双方达成演艺经纪事务的合作,协议年限:2015年3月14日-2020年3月13日,共五年。合作区域:全世界。合作范围:全约经纪。


2018年8月20日,B公司(甲方)与小冰(乙方)签订《独家全权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甲方愿意接受乙方委托,作为乙方的中国国内外独家经纪人,全面负责乙方演艺事业。合作期限共计6年,即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的期限。合作地域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


同时约定,乙方违约行为发生在本合同签订后第一年至第二年内,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800万元人民币……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负责补足差额部分。

同日,B公司与小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在乙方与A公司的合作期间(至2020年3月13日止),甲方与B公司另行约定担任乙方影视演出活动的独家演艺经纪人,可独家代理和经营管理乙方在原合同第1.1条中所涉及影视演出活动的策划、包装、宣传、公共关系事务、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除影视演出活动外,甲方与B公司协商完成以上期限内的乙方的其他工作安排。


2018年10月16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演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同意与甲方合作,由甲方担任艺人的影视演出活动的独家演艺经纪人,独家经营艺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影视演出演艺经纪事务,并且担任艺人除影视演出活动外的演艺活动非独家演艺经纪人,与乙方共同经营艺人除影视演出活动以外的演艺活动。合作期限: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在小冰与B公司合同履行期间,小冰参加优酷视频综艺节目《演某某》。B公司认为,小冰未经其同意,以A公司的名义参加综艺节目的行为构成违约。


那么该案当中的小冰是否存在违约?若有违约,违约赔偿应如何确定呢?


根据小冰及A公司、B公司与小冰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2015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A公司独家代理被告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经纪事务。2020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期间,B公司独家代理小冰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经纪事务。在小冰与A公司的合作期间(至2020年3月13日止),由B公司与A公司另行约定担任被告影视演出活动的独家演艺经纪人。2018年10月16日,B公司与A公司另行约定,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由B公司担任小冰的影视演出活动的独家演艺经纪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内容,首先,《演某某》节目系综艺节目,符合B公司与A公司《演艺经纪合作协议》中对影视演出事务的定义,且该节目录制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系B公司担任小冰的影视演出活动的独家演艺经纪人,故小冰参加《演某某》节目应征得B公司的同意。其次,在小冰参加《演某某》录制期间,根据该案三方的合约,A公司已将影视演出活动的独家代理权转让给了B公司,B公司也为此支付了相应对价,其目的之一是通过宣传推介小冰,以提高B公司的知名度,故小冰有义务仅以B公司的名义参与影视演出活动。现小冰未经B公司同意,以A公司名义参加《演某某》节目,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金的金额,因为小冰的违约行为发生在B公司与其签订的《独家全权演艺经纪合同》履行前期,尚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因此80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调整。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过后,判决小冰赔偿B公司违约金80万元。

 

本文改编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9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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