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债务如何承担?法律依据与案由应如何选择?
【原创】文/汐溟
非婚同居关系中一方对外产生债务,涉及共同经营时,债权人应如何追偿?同居双方的责任应如何界定?
案情
甲是美国人,乙是中国人,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并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乙,但甲是实际控制人,由甲主要经营,乙也参与A公司的管理。A公司的营收由乙个人账户收入,相关成本及经营支出由甲负担。2025年1月,丙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对A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转让款500万元。签约后,甲向丙提供乙账户,丙向乙转账500万元。此后,甲未安排乙为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也未向丙移交控制权、经营权。丙诉请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乙共同退还500万元。诉讼中,乙辩称其与甲并未领取结婚证,并非夫妻关系,故不应对款项退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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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要求同居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由哪些法律依据及案由可以选择?
评析
我国法律并未对“同居期间债务”做出直接、系统性的规定。因此,同居期间共担债务的法律依据并非源于某一条特定的“同居债务法则”,而是通过对传统民法原则的解释和适用而来。
同居期间债务的承担,不取决于双方的身份关系(同居),而取决于债务的用途和性质。 一方负债,原则上由一方个人承担;只有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才由双方共同承担。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直接调整同居关系,但司法实践中参照《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精神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核心法律原则是“共债共签”与“用于共同生活”,裁判的逻辑如下:1.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2.为“共同生活”所需: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如房租、水电、食品、子女教育、日常消费等),应认定为共同债务。3.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用于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企业或事业,并共享经营收益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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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如果要求同居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可以选择如下法律依据及案由:
首先,合同纠纷(共同意思表示):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适用的情形:如果债务是基于合同产生(如借款合同),且同居双方都是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明确表示共同承担,则双方构成共同的合同债务人,需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其次,民间借贷纠纷(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适用情形为当一方对外借款时,债权人若主张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了双方的同居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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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合伙合同纠纷(用于共同经营):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适用情形:如果同居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一个项目或公司,他们之间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合伙关系。一方为经营所需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合伙债务。根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双方需要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公司人格否认(财产混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情形:如果同居双方经营公司,且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如公司收款进入个人账户,个人支付公司开销),债权人可以请求“刺破公司面纱”,要求同居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情形下,追究的不是“同居债务”,而是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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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担债务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分散的,主要源于《民法典》中的合同原则、合伙原理以及参照适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精神。其核心法理是:谁受益,谁担责。只要债务用于了双方的共同生活或共同事业,基于公平原则,双方就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不论他们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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