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之“情势”,是合同基础,或者法律行为的基础,是构成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它既不是合同的内容,也有别于单方的动机。而变更则是指合同成立后情势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基础的变动,是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商业风险,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现象,是市场主体作为理性的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所应当意识到并应当承担的固有风险。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均为客观情势发生变化,两者在发生原因和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性或近似性,但两者存在本质不同。

首先,是否具有可预见性。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或者难以预见的,不具有可预见性。而商业风险则具有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交易当事人在订约时都应当合理预见,作为合同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并非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承受。商业风险,有的时候指的是某种外在的、客观的危险,有的时候则是指经过评估的并归结为特定主体的不利益,需要注意区分“客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与“主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


其次,影响的范围不同。


情势变更,一般情形下,作为情势变更的风险的影响具有广泛性,一方面,该风险对一系列交易产生影响,不仅对个别的、特定的交易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该种风险对一系列交易的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不限于对特定的当事人产生影响。此外,是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达到异常程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商业风险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承担的由于市场变化所带来的合理的、正常的可能损失,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

第三,是否可以有效防范。


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可以将潜在的商业风险计算在合同价格中,或者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实现对商业风险的预先管控,故而可以防范商业风险,而对于情势变更,因为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故无法有效防范。


第四,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权益失衡,根据公平原则,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再协商义务以及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商业风险是与市场交易行为相伴而生的。作为市场活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防控和承受能力,在其基于自主意志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享有收益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风险的责任。


第五,是否产生收益。


情势变更中当事人面临的风险是纯风险,不会因其风险而产生收益,但商业风险中的风险却与收益相伴,高风险意味着高回报。


最后,是否属于交易固有风险。


情势变化的因素并非交易活动内在的,具有外部性,通常不是交易中固有的风险,而商业风险则通常来源于交易关系内容,是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总之,对二者的区分是复杂的,在具体认定时,要结合个案并考虑市场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商业风险与能否判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风险的判断实际上划定了当事人预见能力的客观标准,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原则上应当依据客观标准判断。对于某一合同,应当按照其合同内容,结合交易发生的领域、行业以及合同性质、标的额因素,判断相关变化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者说该变化是否在该领域、行业通常从业者合理的预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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