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不对成片提出异议但委托第三方另行创作,委托方是否还享有解除权?

【原创】文/汐溟

案情

甲委托乙拍摄宣传片,乙拍摄完成,向甲交付了成片,甲不认可成片,但未向乙提出修改意见,也未发出解除通知,转而委托丙重新拍摄。后甲使用了丙的宣传片。因甲未向乙支付尾款,乙诉请甲支付。甲能否提起反诉,诉请解除合同?

评析

甲委托乙拍摄宣传片,甲乙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乙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拍摄制作并交付成片。现乙已经完成宣传片的拍摄制作,并完成交付,乙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无违约行为。如甲对乙交付的成片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乙按照甲之要求修改,但甲并未向乙提出修改意见,也未表达对成片的异议,甲实际构成违约。甲未向乙发出解除通知,而是直接委托丙重新拍摄制作,乙不知该事实,仍信赖合同具备效力,为履行作出准备,由此产生损失,甲对此存在过错。乙有权诉请甲支付尾款,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一般情形下,作为违约方,甲不享有解除权,但是,甲已经另行委托丙拍摄制作宣传片,且已经投入使用,乙制作的宣传片对甲没有价值,维持甲乙合同的效力,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失去其应有的意义。故,应允许甲解除合同。本文认为,甲可以提起反诉,诉请判令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可选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事实上不能通常是指基于自然法则上的原因无法提供给付,如房屋被毁,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等。本文认为,履行的价值丧失,虽可给付但已失去其最初的意义也属于广义上的事实上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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