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可解除合同,解除事由未发生能否终止合同?

【原创】文/汐溟

案情

甲乙共同引进进口片,双方联合投资,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引进及报审工作,双方约定: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乙有权解除合同。签约后甲即提交报审,但此后四年都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乙如何终止合同?

评析

因未约定履行期限,约定的解除事由并未发生,甲不享有约定解除权;甲提交了报审申请,积极推进报审工作,未通过审批是种状态,不是最终结果,对于未通过审批的现状不承担过错责任,甲并无怠于履行合同的表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解除情形也未发生,乙不享有该条规定的解除权。甲乙之间系进口片引进及发行合作关系,乙也不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故而,结合约定内容、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判断,乙不享有解除权。

乙不享有解除权,但可以主张终止请求权,通过该种方式仍可实现与解除相同的效果。《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虽未约定甲完成报审的时间,但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甲都未完成报审,即便该结果并非甲过错所致,但对乙的合同利益已造成巨大损害,合同实际已经陷入僵局,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作为债务人,甲也本该继续履行,但四年都未通过审批的事实说明,甲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该种情形下,乙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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