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上线后对制作成本产生争议,负责承制的一方应如何抗辩?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短剧,约定一方负责短剧的拍摄、制作及发行,未约定该方出资方式及资金使用方式,在短剧上线后,当事人对制作成本产生争议,负责承制的一方应如何抗辩?


案情

甲、乙签订短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短剧,制作费4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享有短剧50%的净收益权,乙应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将出资款20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甲负责拍摄、制作及发行。短剧制作完成后,甲发送给乙成片,乙未对成片质量提出异议。短剧上线后收入无法覆盖投流成本,乙要求对制作成本进行审计,以确定甲是否出资20万元。甲称无制作相关合同,无完整的转账记录,也无发票。乙主张甲无法提供制作支出相关凭证,故甲未按照40万元制作短剧,甲缩减制作成本,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以甲之立场,如何抗辩?


评析

本文认为,没有支出凭证并不能证明没有支出,也不能证明制作费不符合约定。甲可从如下角度抗辩:

首先,案争协议只约定乙向甲支付20万元投资款,未约定甲投资款的出资方式,结合甲负责拍摄制作的事实,甲可在拍摄制作短剧时支出制作费,其以承担制作费的方式支付投资款。


其次,案争协议未约定制作费的使用方式,未约定甲在使用制作费时应签订合同,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收取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也未约定甲负有在上线后仍保管财务会计凭证的义务,故乙主张其应能提供合同、转账记录及票据,缺乏合同依据。


再次,即便案争协议约定甲负有上述义务,也未约定乙有审计及审查的权利。乙如主张其享有知情权,但该权利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属于附随权利,合同未约定前述权利的行使范围、方式及期限,乙未在拍摄期间提出审查要求而在上线后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第四,短剧投资小,制作周期短,拍摄期通常只有几天,参演人员酬金普遍不高,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因此,承制方与剧组人员存在不签合同的现象,对于酬金,可在现场以现金方式支付,也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故不签合同,无票据的情形较为常见。


第五,如果乙认为其知情权对其有重要影响,系其重要权利,其应该在拍摄制作期间提出,若乙知悉开机及拍摄的事实,但未在该期间内提出权利主张,说明前述权利对其并不重要。


第六,乙未在拍摄期间提出审查要求,在上线且知悉亏损结果后才提出,其目的是以此方式来追究甲之违约责任,进而将投资亏损的结果转嫁给甲一方承担,即便乙享有前述权利,也违反诚信,构成权利的滥用。

第七,案争协议项下,甲的主要义务是拍摄制作短剧,甲是否按40万元制作短剧姑且不论,其完成短剧的制作,且将成片发送给乙,乙对成片质量没有提出异议,故乙认可短剧质量,在此情形下,实际制作费对乙的权益没有重要影响。


第八,甲在短剧上线且告知乙亏损结果后,乙才提出审查支出凭证的要求,此时案争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效力已经终止,即便甲无法提供财务凭证,乙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也无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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