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如何行使?
【原创】文/汐溟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冲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抵销具有如下功能:(一)实现债权,债权人无需诉讼或仲裁即可实现债权,是对自己债权的私人执行;(二)债务人仅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消灭债务,简化法律关系,节省成本;(三)担保功能,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只行使债权,对方当事人就无法确保己方债权的实现,尤其是在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时,对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就能够确保自己的债权实现。抵销分法定和协议抵销两种类型,实务中以法定抵销为主。那么,抵销权应如何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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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权是形成权,行使该权利应该通知对方。抵销权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以及执行阶段行使。
诉讼前,抵销权人可以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对方抵销通知如有异议,双方均可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确认抵销通知的效力,其处理方式与解除通知相似。抵销通知能否产生效力,需经人民法院的审查。诉讼中,主张抵销的一方应该对其享有抵销权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出抵销通知的一方无抵销权,即便对方未提出异议或未提起诉讼,也不会产生抵销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抵销的债务可能存在争议,该种争议并非抵销权的行使要件,即便存在争议,当事人仍可行使抵销权,对方如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审查抵销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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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条规定,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诉讼中,当事人既可以提出抵销抗辩,也可以提出抵销反诉。若以反诉方式主张抵销,反诉与本诉需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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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行使抵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若符合前述条件,被执行人可主张抵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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