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注销公司,对方能否以注销前的违约行为为依据主张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存在迟延开机等违约行为,此后其简易注销公司,但未告知对方,且向登记机关隐瞒其仍负债务的事实。对方能否基于注销前的违约行为行使解除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及处理方式。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效力终止前注销登记,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故对方不再享有解除权,亦即主体消灭产生合同效力终止的后果。如某起电视剧联合制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电视剧联合制作协议,一方注销公司,但在此之前已经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诉请解除合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未支持其解除的诉请,理由是合同签订方注销后,双方在电视剧联合制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再履行。该方主张协议解除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故其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2963号民事判决)。

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擅自注销公司必会影响对方的权益,对方的权益应如何救济?合同效力的终止并不免除违约责任,如注销前存在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讲,解除与终止没有实质区别,都要对合同进行责任的划分及清算。在前述案件中,注销的一方在注销前已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系退还对方投资款,法院虽未支持其解除诉请,但在认定效力终止的同时支持其退还投资款的主张,支持该诉请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注销不是效力终止的主要原因,不当然产生终止的后果,注销后主体虽灭失,但有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由承继者继续履行合同。若合同存在解除条件,支持解除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由承继者或法律规定的责任方承担。例如在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的《高等教育学历提升辅导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已依约交纳服务费用,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北京某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培训服务,且因北京某公司现已注销,无法提供剩余课程,该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北京某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54072号民事判决书)。”前述判决将注销作为合同履行能力丧失的原因,系解除的考量事由,而非终止的原因,也不据此产生终止的效力,评判合同能否解除的主要考虑因素是注销前的违约行为。该案中,法院也支持当事人的退款诉请,但法律依据《民法典》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

以上两种观点及处理方式均有其合理性。但第一种观点及处理方式会遇到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如果注销便产生终止的效果,那么履约期间当事人遇见不利情形或者一方希望通过以终止合同的方式来避免损失或获取利益,都可以以注销的方式来完成,注销实际上赋予了当事人任意解除权,这显然违反合同严守的原则。


其次,注销并不必然丧失合同履行能力及条件,例如对于只有一名股东的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若存在财产、人员、业务混同情形,公司虽注销,但股东实际仍可能具备履行能力,合同实际仍能履行。

再次,《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对注销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述债务包含合同债务及未履行、无法履行的违约责任,全体股东既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自然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履行,若股东仍认可合同效力,履行连带责任的法定义务,则相对方的合同权益及目的仍可实现,合同同样仍可履行。


最后,注销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主要取决于债务性质,若为金钱债务,则股东可代公司履行。例如在影片结算单确认后未支付前注销登记,当事人拖欠的是影片分账款,该债务完全可以由股东履行。若为行为之债,且需要特殊的资格或资质,如艺人经纪业务,变更履行主体对债之效果有重大影响,则能否由股东代为履行由债权人决定,如其不同意,可选择解除合同。

                                                                 

参考判例: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2963号民事判决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540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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