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经第三人同意,能否随意变更?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经第三人同意,当事人能否随意变更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改为向债权人履行或向其他民事主体履行?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投资协议,约定甲向丙结算发行收益。此后甲乙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改由甲向乙结算发行收益。丙认为甲乙签订的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甲应该向其结算发行收益,双方无权随意变更合同关于向其结算的约定。
问题
甲乙能否随意变更关于向丙结算发行收益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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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文认为,甲乙能够变更关于向丙结算发行收益的约定。甲乙在影片投资协议中约定向丙结算发行收益,丙并非合同当事人,甲乙约定向非合同当事人的丙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甲乙所签影片投资协议系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对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享有变更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约定的自由,不受第三人制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违反约定直接向债权人履行的,属于履行不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并不构成受领迟延。此外,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以随时就债务履行的对象进行变更,第三人无干涉的权利(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34页)。”依据其观点,在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债务履行的对象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事项,当事人享有自由变更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当事人有权变更为向债权人履行,也有权变更为其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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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的只是给付受领权,不享有给付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第三人无权向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即便其提出,当事人也有权拒绝,当事人对第三人的拒绝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严守系对当事人而言,第三人对合同是否严守无主张的权利。因第三人只是给付受领人,对合同不享有实体权利,因此无权干涉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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