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原创】文/汐溟

甲系某部影片的著作权人,住所地系上海市徐汇区,乙擅自在某网站上传其享有著作权的影片,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如甲对乙提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诉,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前述条款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前述条款为依据。

首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侵权行为地专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该案中,乙仅有上传行为,若甲无法确定乙上传影片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则只能由乙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如果甲既无法确定乙上传影片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无法确定乙住所地,则由甲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管辖。由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管辖的条件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均无法确定,如能够确定其中任一项,则排除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一般情形下,如被告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确定住所地,因此,若被告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无管辖权。

                                                                              

参考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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