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判定行为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认定其是否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处于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实际进行过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的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2条)

司法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主流观点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仅限于在信息网络环境下提供作品的行为,而提供是将作品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换言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发的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

                                                                                         

参考判例: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0491民初1366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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