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原创】文/汐溟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立案后,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那么,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是什么?何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会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具体而言,进入执行阶段后,对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以主张的法定事由包含无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关键证据,受贿舞弊枉法裁决等几种情形。前述事由会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故而,对其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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