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仲裁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何区别?
【原创】文/汐溟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委托仲裁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不同规定。《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队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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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身份问题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委托仲裁代理人既可以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代理人,也可以超出该规定的范围,由普通的自然人担任,该自然人可以不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与当事人没有亲属关系或劳动人事关系,也不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队推荐的公民。
此外,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多2人,而委托仲裁代理人人数由仲裁规则决定,一般情形下,可以是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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