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仲裁代理人身份存在瑕疵,仲裁裁决能否撤销?

【原创】文/汐溟


仲裁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具备代理人身份,或者身份具备瑕疵,进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违反法定程序。退一步讲,即便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仲裁代理人身份存在瑕疵,该事实能否成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仲裁法》对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有严格的限制,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七种情形。申请撤销裁决的当事人主张对委托仲裁代理人的异议应属该条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委托仲裁代理人不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也非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对案件正确裁决也无实际影响。因此,委托仲裁代理人身份的瑕疵,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即便当事人对对方委托仲裁代理人身份的异议合理,也无法实现撤销仲裁裁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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