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符合哪些条件?
【原创】文/汐溟
如果当事人以虚假仲裁的方式侵害案外人权益,案外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前述申请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支持?
案情
甲、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后乙未按约交付房屋,甲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乙自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交付案涉房产;二、乙在案涉房产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内协助甲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题
因乙未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后,丙向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丙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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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甲、乙系仲裁当事人,丙系案外人,丙以案外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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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如获支持,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第一,案外人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如果对执行标的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不具备主体资格;第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利益须合法且真实,若虽然合法但不真实或者虽真实但不合法,将无法获得支持;第三,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第四,应符合法定期限,案外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五,案外人对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案外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第六,仲裁裁决主文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如果仲裁裁决对仲裁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处理结果正确,即便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仍具备执行的效力,案外人不予执行的申请无法得到支持,对于其所受的损害,应另行向当事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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