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司股权,其他股东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否具备案外人主体资格?

【原创】文/汐溟


债务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执行公司股权将引起公司股东或者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并对公司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其他股东是否具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外人主体资格?


案情

甲、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裁决乙偿还甲本金。执行法院在执行乙持有的丙公司49%的股权时,作为丙公司股东的丁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是其作为对丙持股51%的股东,执行丙股权将影响其权益,而且,甲、乙恶意仲裁。


问题

丁的申请能否被支持?

评析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案外人申请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主体资格需满足特定要求,即系权利或利益的主体。

该案中,被执行人为乙,执行标的是其持有的丙股权。丁作为丙公司股东,主张执行乙股权将会导致丙公司股东发生变化或者发生股权比例变化的情形,进而影响其利益,对此,本文认为,首先,工商登记显示,乙持有丙49%的股权,执行标的的权利主体系乙而非丁;其次,如丁所述,执行乙股权的结果是导致丙股东或股权比例的变化,进而影响丁的利益,亦即丁的利益只是受到影响,而且前述变化对丁之影响,利弊均有可能,所以,丁不是利益的直接主体,而是间接受到影响的关联方。再次,因执行股权而引起公司股东或者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及其对公司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特性,定可以通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设定的目的之一,是保障权利或利益的主体的利益,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或虚假仲裁的方式损害其权益。该案的处理结果是乙偿还甲本金,丁与该处理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于执行标的,丁也非利益主体。故丁提出的申请无法获得支持。

                                                                     

参考判例:

执行异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执异399号执行裁定 (2020年5月21日)

执行复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执复754号、755号执行裁定 (2020年11月24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448号执行裁定(2021年12月 30日)

本文为作者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分享,影视工业网鼓励从业者分享原创内容,影视工业网不会对原创文章作任何编辑!如作者有特别标注,请按作者说明转载,如无说明,则转载此文章须经得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影视工业网)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 https://cinehello.com/stream/155096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点击了解更多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以提升影视行业合同知识水平为己任。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团队主营电影版权/电影合同的仲裁与诉930余篇有关电影合同版权/的原创文章,专业研究电影合同领域,并为多家影视公司及电影人的法律顾问。 如有相关问题探讨,请加VX:ximing-jingjiren
扫码关注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