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改编权授权是否包含网络剧授权?

【原创】文/汐溟


著作权许可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人将作品的电视剧改编权专有授权给被许可人。电视剧改编权授权是否包含网络剧授权?


约定

甲、乙签订《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下称《授权合同》),主要约定:甲将其所著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及拍摄权专有授权给乙,授权期限为五年。甲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再授权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乙向甲支付授权金200万元。


履行

签约后,甲、丙签订授权合同,将小说网络剧的改编权、摄制权授权给丙。


争议

乙主张网络剧属于电视剧,甲将网络剧改编权、摄制权授权给丙,构成违约。甲则辩称,甲、乙签订的《授权合同》约定甲对乙授权的是小说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而非网络剧改编权、摄制权,其将小说网络剧改编权、摄制权对丙授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授权合同》约定。

问题

电视剧改编权及拍摄权是否包含网络电视剧的改编权及拍摄权。


评析

本文认为,电视剧应包含网络剧,甲与丙签订授权合同,对丙作出网络剧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授权合同》所使用词句的一般文义解释,网络剧系在网络播出的电视剧,实为网络电视剧,网络电视剧包含于电视剧概念中,系电视剧的一种类型,网络剧系电视剧的子范畴。


其次,电视剧及网络剧系作品概念,具备法律属性。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与其他类型的视听作品两类。电视剧作品只有一种品类,包含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以及网络播出的电视剧,区分的标准只是播出的平台不同,但对作品的性质没有影响。网络剧也具备电视剧的法律属性。

第三,尽管《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如许可、转让的权利不明确,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被许可人、受让人不得行使,亦即被许可人、受让人行使的权利必须明确。但明确及行使的对象是权利而非作品,作品的类型不在此限。


第四,甲、乙之间系著作权许可法律关系,乙向甲支付授权金,取得的是小说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的专有授权。从乙的合同目的看,乙的权利诉求是针对电视剧的专有授权,除乙外,包含甲在内的任何主体均不得再行使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从禁止的主体及权利范围看,应包含网络剧及其他形态电视剧的授权,以此来保障乙权利的垄断性及专有性。

                                                          

参考判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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