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合同签约后一方当事人注销公司,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影视投资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但注销公司,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具备依据?

约定

2021年9月5日,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剧,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对该剧享有分配权;甲负责该剧的筹备、拍摄、制作及发行。

履行

签约后,乙依约支付投资款。但甲并未开机拍摄,而是注销公司。因甲收取投资款后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乙诉请解除合同。

问题

乙的解除主张能否被支持?

评析

本文认为,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已经注销的,对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效力已经终止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欠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产生终止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因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也就是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之消灭。该案中,甲完成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已经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故而,在甲已经丧失主体资格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条件已经丧失,乙主张解除合同无法获得支持。

                                                        

参考判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296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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