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可向哪些法院提出申请?

【原创】文/汐溟


甲(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与乙(住所为合肥市蜀山区)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协议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协议签订后,甲认为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遂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对于履行产生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无效属于效力争议,不属于履行争议,并非仲裁事项。乙如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有审查权。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影片投资合同并非海事纠纷,因此,乙如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即北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协议签订地,涉案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合同签订地即为仲裁协议签订地,即北京市朝阳区;

(3)申请人住所地,该案中申请人甲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4)被申请人住所地,该案中,被申请人乙的住所地为合肥市蜀山区。前述法院均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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