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否定合伙人身份并提起撤销登记之诉,执行异议程序可否中止?

【原创】文/汐溟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权利人申请追加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否定合伙人身份并提起诉讼,诉请撤销合伙人登记。合伙人能否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诉讼中止审理?


甲是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其注册登记的普通合伙人。甲与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后因存在违约行为,仲裁裁决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因甲无财产可供执行,丙以乙系甲合伙人为由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程序中,乙抗辩称自己虽被登记为甲的普通合伙人,但却为被冒名登记,其已经向登记机关提起撤销登记之诉。乙同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待撤销登记之诉判决后再恢复审理。


问题

乙申请中止审理执行异议程序是否有法律依据?

评析

甲系合伙企业,无力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债务,无法向丙支付100万元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有权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乙被登记为甲的普通合伙人,甲根据登记信息追加乙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丙追加乙为被执行人的依据是乙是甲的普通合伙人身份,但乙否定该身份,丙据此追加乙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是否成立存在不确定性。乙主张其系被冒名登记为甲的普通合伙人,而且已经提起撤销登记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本文认为,乙提起的撤销登记之诉对丙追加乙为被执行人的诉讼有重要影响,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若撤销登记之诉支持乙的请求,判令登记机关撤销对乙的普通合伙人登记,则乙系甲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即被否定,丙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便失去事实依据;反之,若乙的请求被驳回,乙系甲普通合伙人身份被确认,则乙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丙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据此,执行异议程序应以撤销登记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撤销登记之诉未审结时,执行异议程序可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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